签证申请费
| 费用项目 | 金额 |
|---|---|
| 主申请人 | AUD $6,300 |
| 18 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 | AUD $3,145 |
| 18 岁以下随行申请人 | AUD $1,580 |
| 第二期费用 – 一般申请人 | AUD $29,130 |
| 第二期费用 – 受抚养子女情形 | AUD $2,095 |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部分新生儿及历史遗留情形存在免费规则;如可能适用,请核查现行收费规则。递交前及缴纳任何第二期费用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 项目 | 规定 |
|---|---|
| 递交申请 | 通常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在入境通关中 |
| 批签 | 通常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在入境通关中 |
| 付费类父母签证新生子女 | 地点规则可能不同 |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 情形 | 要求 |
|---|---|
| 常规境内申请人 | 须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实质性签证,或满足附表3标准 3002 |
| 现持 Subclass 870 | 持有 870 期间不能递交 |
| 曾持 Subclass 870 | 须在 870 失效后离开过澳大利亚 |
| 既往父母签证申请 | 任何较早的父母签证申请须已获决定或撤回 |
年龄要求
| 类别流 | 要求 |
|---|---|
| 主申请人 | 递交时,主申请人须为 aged parent,或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这是 Schedule 1 validity requirement [item 1221A(3)(cb)] |
年长父母的界定与养老金申领年龄挂钩。请核查现行养老金申领年龄,而非依赖固定的年龄数字。
健康要求
| 类别流 | 要求 |
|---|---|
| 常规年长父母途径 | 健康标准一般包括 PIC 4005 |
| 替代批签 600 途径 | 健康标准设置可能转向 PIC 4007,须对照所用途径核查 |
| 家庭成员 | 随行及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
家庭成员
| 项目 | 要求 |
|---|---|
| 临时途径 | 这是付费类年长父母签证的临时阶段,可衔接后续的 Subclass 864 申请 |
| 父母关系 | 主申请人须为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年长父母 (替代批签 600 情形下为父母) |
| 担保人 | 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在决定时仍须有效;担保人可能可以更换 |
| 家庭成员平衡测试 | 必须满足,除非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替代批签的 Subclass 600 |
| 家庭成员 | 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纳入合并申请 |
此临时付费阶段不要求经济担保 (AoS)。
签证条件
| 项目 | 要求 |
|---|---|
| 附表8条件 | 无强制性或酌定条件 |
常见问题
Q001. 境内年长父母签证有哪些?境内路径的优势是什么?
三个境内子类
对普通主申请人,三种申请均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时递交 [item 1124A(3)(b)] [item 1130A(3)(b)] [item 1221A(3)(b)],获批时申请人也须在澳大利亚境内 [cl 804.411] [cl 864.411] [cl 884.411]。Schedule 1 另行要求主申请人在递交时为 aged parent,或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 [item 1124A(3)(bc)] [item 1130A(3)(cb)] [item 1221A(3)(cb)]。aged parent 是达到可按 Social Security Act 框架获授 age pension 的年龄 [reg 1.03 def aged parent];使用 substituted-600 路径的主申请人则须在 decision 时满足相应的 parent criterion [cl 804.221(b)] [cl 864.212(ab)] [cl 884.212(1)(a)(ii)]。它们是:804类(Aged Parent),非付费类、永久;864类(Contributory Aged Parent,付费类年长父母),付费类、永久;以及 884类(Contributory Aged Parent〔Temporary〕,付费类年长父母临时),即通向 864 的付费类临时第一阶段。
境内优势
由于这些签证在境内递交、也在境内获批,申请人可能符合 bridging visa 资格,从而在 parent application 审理期间合法停留。但有效 lodgement 本身并不能证明某一特定 bridging visa 一定获批或已经生效;结果取决于申请人的当前 status、适用的 bridging-visa criteria 及任何 conditions。三者的财务取舍仍很明显:804 费用较低、操作性队列更长;contributory 864(直接、或经 884)有高额 second visa application charge,队列明显较短但仍然漫长。
谁必须是 aged parent
在 substituted-600 路径之外,只有主申请人必须是 aged parent。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可以作为随行申请人(家庭成员单位成员)一同申请,自己不必满足年龄要求 [cl 804.311] [cl 864.311] [cl 884.311]——所以一对夫妻,只要其中一人到养老金年龄就够。
对于普通 aged-parent 路径,aged-parent 身份按递交申请时的事实判定,事后无法取得:递交时未到养老金年龄的人,不会因在排队中到达该年龄而变得合资格。这一点在主申请人于等待期间去世时最关键——在世的配偶只有在递交时自己也是 aged parent 才能接续申请,因为该身份当时就必须存在、且无法事后补足。
Q002. 如何有效地在境内递交?随之而来的是什么过桥签证?
所在地与身份
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时点身处澳洲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作出申请时 [Sch 1 item 1124A] [Sch 1 item 1130A] [Sch 1 item 1221A],以及签证获批时 [cl 804.411] [cl 864.411] [cl 884.411]。这个要求只卡这两个时刻,中间不要求连续在澳,但 grant-location requirement 意味着决定作出时申请人必须在境内。
Schedule 2 的 status rules 因 subclass 而异。对 804 而言,若 s 48 适用于申请人,还须满足 cl 804.211(1) 中关于拒签/取消及后来成为 aged parent 的附加要求;此外,申请人须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 substantive visa,或最后所持 substantive visa 不是 Subclass 771,而不持 substantive visa 的申请人还须满足 Schedule 3 criterion 3002 [cl 804.211] [cl 804.213]。对 864 和 884 而言,通常规则同样要求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 substantive visa,或具备订明的过往 substantive-visa status 并满足 criterion 3002 [cl 864.211(1)] [cl 884.211(1)]。若申请人在提出 864 或 884 application 的同时撤回 Subclass 804 application,该通常规则不适用 [cl 864.211(2)] [cl 884.211(2)]。这些都是 Schedule 2 grant criteria,而非 Schedule 1 validity requirements,因此必须分开分析有效 lodgement 与最终 eligibility。
过桥签证
在持有 substantive visa 期间作出的有效境内申请,通常同时也构成一份 Bridging Visa A 申请:除非 reg 2.07A 将其排除,该实质性申请即启动 Class WA 这条申请路径 [Sch 1 item 1301] [reg 2.07A],随后 Bridging Visa A 可以依 Subclass 010 的准则获批 [cl 010.211(2)]。获批不等于立即生效:在 substantive visa 仍然有效期间获批的 Bridging Visa A,要到该签证终止时才开始生效,此后允许申请人在父母类申请获裁定期间留在澳大利亚 [cl 010.511]。这份过桥就是"境内优势"背后的机制:正是它让父母能在澳洲(而非境外)等上数年。但是否获批、附带什么条件、何时生效,都须逐案确认而非想当然;工作权与 Medicare 等实务问题也随该确认而定 [cl 010.611]。
Q003. 费用与排队如何影响子类选择?
费用
804 是非付费类的:只收普通申请费。付费类的 864 和 884 带一笔高额的第二次签证申请费 [Sch 1 item 1130A(2)(b)] [Sch 1 item 1221A(2)(b)],在签证获批前缴纳 [cl 864.411]。在 884→864 分阶段路径上,这笔费用分摊到临时和永久两个阶段,而非一次付清。金额很大、且随时间变动;而且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这三个签证的第一笔 instalment 还按申请人是否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定义见 reg 1.03)签发的有效护照分档 [reg 1.03 def Pacific-regional country] [F2026L00874 Sch 3 items 13, 18, 36-38],因此适用档位和当前附表一(Schedule 1)数字都要在递交时核对。
排队
Section 85 允许部长以 legislative instrument 设定某一财政年度的最高数量;适用的 determination 达到上限时,section 86 才阻止继续 grant,而尚未获批的 Parent applications 会继续留在队列中,不会因此失效 [MA s 85] [MA s 86]。LIN 26/042 曾设定 2025–26 财政年度的 Parent 与 Contributory Parent 上限,但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废止;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未找到适用于 2026–27 财政年度的 section 85 determination [LIN 26/042 ss 4–6, 8]。Home Affairs 目前仍通过 cap-and-queue 安排管理 Parent applications,因此一份完整、可批的申请仍可能要在操作性队列中等待。适用的 cap 不能阻止向澳洲公民、持有生效 permanent visa 的人,或通常居住于澳洲且其持续居留不受法律所施加时间限制之人的 spouse、de facto partner 或 dependent child 授予签证 [MA s 87(1)]。
在付费类一侧,轮到哪些申请被处理,由一份父母处理指令(parent-processing direction)决定——它是一份排定队列顺序的政策文书,不是签证 criterion,并会不时被替换。
费用与时间的权衡
804 费用较低,但队列更长;付费类的 864(直接、或经 884)贵得多,但队列明显较短。Home Affairs 在 2026 年 7 月 9 日估算,新的 Contributory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15 年,新的 Parent 或 Aged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33 年。这些是当前操作性估算,不是法定期限;依赖这些数字前,请核对 Home Affairs 的最新估算。
Q004. 884→864 分阶段路径如何运作?804 如何转换成 864?
884→864 路径
884 是临时第一阶段,864 是永久终点。把高额付费类签证费用分两次支付是用它的显见理由,但它还带一个不那么明显的优势:它锁定了健康位置。曾持有 884 的人在 864 阶段不再按不可豁免的 PIC 4005 重新检测——其健康只是"部长认为适当的健康检查"——所以临时阶段期间出现或恶化的状况本身不会拖垮永久签证。对健康脆弱的父母,先走 884 可以起到保护作用,而不只是分摊费用。
永久阶段并不要求申请人在递交 864 时仍在字面上持有 884。在整个 864 中,"884 持有人"被定义为包括:当前持有人、在申请前 28 天内任何时候持有过的人、以及部长认可其存在令人同情且令人信服情形的人 [cl 864.111]。但只要 884 持有人身在澳洲,就被锁定在这条路径上:自最后一次入境以来,他们只能有效递交很窄的一组申请——主要是对应的付费类永久签证,外加少数例外如医疗签证或保护签证 [reg 2.07AI]。
804→864 转换
一名正在轮候的 804 申请人,若属 aged parent 且负担得起付费类签证费用,可切换到更快的 864:同时递交 864、撤回 804。若父母持有与 804 申请相连的过桥签证A或过桥签证B、不持有实质性签证,且此前未获过此类 grant,两件事同时到位:864 通常的境内身份/附表三要求被关闭 [cl 864.211];并且随新的 864 申请自动获授一份新的过桥签证A、无需另行申请过桥,使父母持新桥合法留在澳洲 [reg 2.21A]。转换时的排队位置由处理指令处理,而非独立的保证,所以转换要仔细留档、并核对当前指令。同样的切换——递交的同时撤回——也可从 804 转入 884 [cl 884.211]。
Q005. 境内申请轮候期间要管理什么?
递交时事实与裁定时事实
境内 aged-parent 案件要耗上数年,所以需要主动管理,不能一交了之。有两条时间规则拉向相反方向。Aged-parent 身份和 balance of family 由递交时的事实定死,所以排队中的一次年龄变化或死亡,可能暴露一个在递交时就已存在的弱点。相反,担保和 经济担保 (AoS) 则必须维持到裁定,所以即便递交时稳妥,也可能后期才失守。主申请人或担保人在等待期间去世时,后果要对照具体要件来推,而非当作一般的不走运。
子女年龄脱离
一名被纳入的子女,只有在满足其年龄档时才仍是家庭成员单位成员 [reg 1.12(2)]:
- 未满18——仅凭关系即合资格;
- 18至22——须受养于父母,无论是经济受养还是因丧失工作能力而受养
[reg 1.05A]; - 23及以上——只能凭"丧失工作能力"这一途合资格
[reg 1.05A(1)(b)],所以普通的经济受养不再足够。
已订婚、已婚或处于 de facto 关系的子女,无论年龄都出局。由于这些年龄档是在相关裁定时点检测的,子女可能在漫长等待中"脱档"。而 884→864 分阶段路径会缓解这一点:一名被纳入 884、且持有 884 的子女,由一条追加规则保全为 864 的家庭成员单位成员 [reg 1.12(5)],即便此后已跨越年龄档——所以,和健康位置一样,子女的家庭单元身份在临时阶段就被锁定了。尽管如此,开案时仍值得把每个子女的年龄对着可能的时间线推算,并在他们跨越年龄档之前把健康检查做掉(这不会影响 age-out)。
离境
境内路径的优势系于审理期间使申请人保持 lawful 的 bridging visa。Bridging Visa A 允许停留,但不允许出境后再次入境 [MA s 79];未持 Bridging Visa B 离境可使已经生效的 BVA cease [MA s 82(8)]。此后能否再取得 BVA,要按 BVA criteria 判断 [cl 010.211]。离境本身不会 withdraw 或 finally determine Parent application,也不会抹去该申请已获分配的 queue date。另须分开注意:申请人自上次入境后所持任何签证上若附有 s 41(2)(a) 所描述那一类的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除非获豁免,可以阻止另一份 substantive-visa application 的有效 lodgement [s 46(1A)] [condition 8503]。Bridging status、travel authority 与 substantive Parent queue position 必须分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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