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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820 配偶签证(境内临时阶段)

境内临时阶段配偶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说明
Subclass 820 申请项免费820 与配偶永居 (Partner Residence) 申请合并递交
多数 820/801 合并申请人AUD $11,710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5,860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2,935Class BS 申请费,递交时缴纳
持 Subclass 300 签证(同一未婚配偶)AUD $1,955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980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485Class BS 申请费,视情况适用
经未婚夫妻 (Subclass 300) 途径后无实质性签证AUD $2,475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1,235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625Class BS 申请费,视情况适用
Subclass 445 持有人途径免费视情况适用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820 项本身免费,但合并递交的配偶永居申请通常承担主要的配偶签证申请费。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且不在入境通关中
批签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申请人不持有实质性签证可能须满足附表3标准,除非适用相应的令人信服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 途径。
现持或曾持偏远地区临时过渡签证境内递交前可能需要核查持有年限与实质合规规则。
访客签证附有不得境内续签条件不得境内续签条件可能阻止有效的境内配偶申请,除非该条件被豁免或存在其他途径。

担保要求

项目要求
担保人担保人通常是作为配偶或事实伴侣的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
担保审批批签前通常须获得担保审批,且在标准要求的期间内须保持有效。

关系要求

项目要求
标准途径申请人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配偶或事实伴侣。
Subclass 300 途径现持或曾持未婚夫妻签证者,在与担保伴侣结婚后,或在法定的担保人死亡、家庭暴力或子女相关情形下,有专门的申请途径。
决定时的关系要求申请人通常须持续满足相应的关系途径要求,除非适用法定例外情形。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须通过健康、品格及其他公共利益审查;健康标准为 PIC 4007。
家庭成员随行及部分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配对申请820 临时申请须与 801 永居申请合并递交。
受抚养子女满足境内及随行申请人要求的受抚养子女可以随行。
随行申请人随行申请人须与主申请人关联,并在要求时被纳入担保。

常见问题

Q001. 境内伴侣路径是什么,何时使用?

合并申请

境内伴侣路径是一份合并申请,先后通往 Subclass 820 与 Subclass 801 [Sch 1 item 1214C] [Sch 1 item 1124B]。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一次性递交、一次性缴费;820 先决定,801 随后就同一份 application 决定。820 获批后,通常持续到 801 application 被决定或撤回,但仍须受该 clause 其他 cessation events 约束 [cl 820.511]。两个签证都可在申请人身处境内或境外时获批,只要不在 入境通关 [cl 820.411] [cl 801.411]

适用对象

这条路径面向: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的、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伴侣 [Sch 1 item 1214C]。其境外对应版本是 309/100,供身处澳大利亚境外的伴侣使用;两者是同一套思路、从不同地点递交。订婚本身不能作为 820 的基础,因为 820 只面向配偶或事实伴侣 [cl 820.211(2)(a)]。他们仍有多种途径进入 820:已同居的伴侣可凭事实关系合格,先结婚再作出有效境内申请的伴侣可作为配偶申请。婚约签证(子类 300)是专为想来澳大利亚结婚的伴侣设的路径,但并非进入 820 的唯一途径。

境内期间的过桥

由于申请人已在澳大利亚,一份有效申请通常会带来一个过桥签证,让其在 820 被决定期间保持合法。这一点,连同境内特有的几道关卡:第 48 条与不得境内续签这两项有效性障碍,以及附表三的下签标准,正是这条路径与境外路径的区别所在。

Q002. 谁符合 820 的条件(包括已结婚的子类 300 持有人)?

两种常规基础

多数 820 申请人依两种基础之一合资格:作为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配偶或事实伴侣 [cl 820.211(2)]。两种基础共享同一根主线,即真实、排他、持续的关系,区别只在于双方是否已婚。与境外 309 不同,820 没有拟定配偶分支,因为婚约功能由独立的子类 300 承担,再转成 820。

配偶基础

配偶是处于"已婚关系"(married relationship)中的人,它有四个要件:双方依一桩为本法之目的有效的婚姻而结婚 [MA s 5F(2)(a)];对作为已婚伴侣、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 [MA s 5F(2)(b)];关系真实且持续 [MA s 5F(2)(c)];并且共同生活,或未永久分开生活 [MA s 5F(2)(d)]。仅有结婚证书从来都不够;其背后的关系必须真实、排他、持续。

事实基础

事实伴侣未与担保人结婚,但与其对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 [MA s 5CB(2)(a)];处于真实且持续的关系中 [MA s 5CB(2)(b)];与其共同生活,或未永久分开生活 [MA s 5CB(2)(c)];且与担保人无家庭亲属关系 [MA s 5CB(2)(d)]。事实关系主张还带有自己的年龄规则与最短存续期规则。

从 300 到 820

进入 820 的一条常见路径要经过婚约签证,但那并非唯一途径,820 也没有"须先持 300"的要求。持子类 300 入境、已与担保人结婚、现以配偶身份主张的人,可以获批 820:在仍持有 300 时 [cl 820.211(6)],或者作为前 300 持有人,其不持 substantive visa,最后一次持 300 入境,与拟定担保人结婚,之后才不再持有 substantive visa [cl 820.211(5)]。无论哪种,到 820 阶段其都按已婚配偶评估,而非未婚夫/妻。

在每个阶段都真实且持续

在通常情形下,关系必须在每次决定时都真实且持续 [cl 820.221(1)(a)] [cl 801.221(2)];若担保人已去世,或关系因家庭暴力或合资格子女而结束,则改为适用已界定的替代路径 [cl 820.221(2)-(3)] [cl 801.221(3)-(6)]

Q003. 如何证明关系是真实的?

四大法定因素

关系是否真实,通过考虑一切情形来评估,其中包括四类法定事项,且已婚关系与事实关系适用相同的四类 [reg 1.15A(2)] [reg 1.09A(2)]。一份有力的档案应覆盖全部四项:

  • 财务:不动产或重大资产的共同所有、共同负债、为重大承诺而汇集财务资源、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法律义务,以及日常家庭开支如何分担 [reg 1.15A(3)(a)] [reg 1.09A(3)(a)]
  • 家庭:居住安排、对子女照顾的共同责任、以及家务如何分担 [reg 1.15A(3)(b)] [reg 1.09A(3)(b)]
  • 社交:双方是否对外以伴侣自居、亲友如何理解这段关系、以及共同的社交活动 [reg 1.15A(3)(c)] [reg 1.09A(3)(c)]
  • 承诺:关系的持续时间、共同生活了多久、彼此获得的陪伴与情感支持、以及是否视其为长期关系 [reg 1.15A(3)(d)] [reg 1.09A(3)(d)]

真实且持续

这四项因素涉及整体的法定关系条件:对排除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以及双方的居住安排 [reg 1.15A(1)] [reg 1.09A(1)]。没有任何单一因素是决定性的,缺少某一项(没有共同拥有的房产、或有一段分居期)也不致命,只要整体图景成立。证据应展现关系随时间的发展,并对任何空档予以解释,而不是留白。

陈述与第三方

伴侣双方的陈述以自己的话陈述关系的历程与性质;亲友的陈述佐证社交层面。它们支撑四项因素上的客观证据;但不能取代它。最有力的档案是把清晰的叙述与四个标题下的书面证据配对呈现。

Q004. 820→801 两阶段如何运作,过桥签证起什么作用?

一份申请,评估两次

820 与 801 作为一份合并申请一起递交,在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只缴一笔第一期费;第二期费为零 [Sch 1 item 1214C] [Sch 1 item 1124B]。申请人不会在两年后再递一次:同一份申请先为 820 评估一次、再为 801 评估一次。

处理期间的 bridging status

Bridging 路径取决于申请人在 lodgement 时的 status。持有 substantive visa 时有效 lodged combined application 的人,通常进入 Bridging Visa A 路径 [Sch 1 item 1301];不持 substantive visa 但仍有效 lodged 的人,通常进入相应的 Bridging Visa C 路径 [Sch 1 item 1303]。已经 grant 的 BVA 在 substantive visa cease 时生效 [cl 010.511]。BVA 不允许出行,因此 BVA holder 如需在 application pending 期间离境再返回,须先取得 Bridging Visa B [cl 020.511(1)(c)];不得把这条 travel pathway 直接套到 BVC holder 身上。820 grant 后成为 substantive temporary visa,通常持续到 801 application 被决定或撤回,但仍受该 clause 其他 cessation events 约束 [cl 820.511],所以 bridging status 主要在 temporary grant 前起作用。

先 820、后 801,相隔两年

820 先被决定。801 就同一份申请决定,且作为一般规则,须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已过去至少两年才能获批 [cl 801.221(2)],是从申请起算、而非从 820 获批起算,所以等待并持有 820 的时间都计入这两年。永久签证并非自动获得:它必须靠关系持续到 801 决定、或某项界定的例外来挣得。

Q005. 什么会阻止一份境内伴侣申请(第 48 条、不得境内续签、附表三)?

第 48 条

第 48 条阻止身处境内、没有 substantive visa、且自上次入境以来签证被拒(过桥签证拒签或品格条款 s 501/501A/501B 拒签除外),或签证依指定条款之一被取消(例如 s 109、s 116)的非公民申请大多数签证 [MA s 48]。伴侣签证是一个有意的例外:Partner (Temporary)(Class UK)和 Partner (Residence)(Class BS)都是第 48 条申请人仍可申请的订明类别 [reg 2.12]。所以先前的拒签或取消,本身不会阻挡境内伴侣申请;不过,过了第 48 条并不等于申请就有效。还有两道限制:第 48 条申请人自上次入境以来不得有任何伴侣或互赖类签证被拒 [Sch 1 item 1124B(3)(e)],并须在当时递交已签署的 partner form,以及在此前 6 周内作出的两份支持性法定声明 [Sch 1 item 1124B(3)(e)(ii)-(iii)],因此实务上只有一次境内伴侣机会:一旦此类签证自上次入境以来已被拒,再在境内递交即无效,申请人须转往境外;此外,若申请人由此没有了 substantive visa,就要面对不得境内续签这道障碍,以及附表三这道关卡。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

自上次入境澳大利亚以来,曾持有附带 不得境内续签 条件(即条件 8503、8534、8535 或 8540)签证的人,不能在境内有效申请相关条件所禁止种类的签证 [MA s 46(1A)] [MA s 41(2)(a)]。这四个条件都会禁止境内递交 820,但各自留出特定种类:8503 只留出 protection visa;8534 还留出 Subclass 485 与 Subclass 590;8535 还留出指定的政府支持类学生签证;8540 可被附加在 Subclass 462(Work and Holiday)签证上,另留出再一个 Subclass 462 [condition 8503] [condition 8534] [condition 8535] [condition 8540]。一般豁免理由要求:签证获批后发生申请人无法控制的、令人信服且富有同情的情形,并造成重大变化;请求须以书面提出;如之前曾被拒,还须有实质不同的情形 [reg 2.05(4)]。条件 8503 另有一条独立豁免路径,适用于持有 Subclass 790(Safe Haven Enterprise)签证、或作为合法非公民曾持有过该签证,且满足 subregulation 2.06AAB(2) 所定区域工作或学习路径要求的人 [reg 2.05(4AB)] [reg 2.06AAB(2)]。条件 8535 与 8540 没有条件特定的豁免路径,对它们而言,一般理由是唯一的出路。除非在递交前取得适用豁免,否则 820 申请无效。

附表三:它抓的是谁

附表三只适用于递交时不持有实质性签证的 820 申请人,通常是非法非公民,或所持实质性签证已结束、如今只剩过桥签证的人。递交时仍持有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完全不受附表三约束 [cl 820.211(2)(d)]

如何过附表三这一关

对普通的不持 substantive visa 的申请人而言有两条出路,都在同一条款的 (ii) 支线里 [cl 820.211(2)(d)]。第一条是真正满足附表三准则 3001、3003 和 3004,而这很难:准则 3001 要求申请须在申请人最后一次不再持有 substantive visa 之日起 28 天内提出;准则 3004 要求部长信纳,申请人因不受其控制的因素而不持 substantive visa,且存在授予签证的令人信服理由。其他要求包括实质遵守先前签证条件,以及申请人在最后持有 substantive visa 或 criminal justice visa 的当天本有权获授该签证 [sch 3 3001] [sch 3 3004](准则 3003 是很少用到的 1994 年规则)。第二条、也是实务中通常走的,是豁免:部长可以信纳,对这名申请人根本不适用附表三存在令人信服理由。这个豁免针对的是不持 substantive visa 的申请人,常见的抓手是关系的澳大利亚公民子女,或若申请人必须离境、再从境外重新申请会造成的严重困难。另有一条独立的 (i) 支线,适用于持子类 995(外交)签证、或作为合资格特殊目的签证持有人入境的申请人:该申请人改为通过准则 3002 满足附表三,即须在 relevant day 之后 12 个月内递交 [cl 820.211(2)(d)(i)] [sch 3 3002]

区域签证持有人:额外门槛

持有或最后持有区域技术签证的申请人,在 820 能成功之前还面对两道门槛。一是最短持有期:持有或曾持有 Skilled-Independent Regional(Class UX)、475、487 或 Class SP 签证者,须已持满至少两年 [Sch 1 item 1214C(3)(g)];491 或 494 的持有人或前持有人须已持满至少三年 [Sch 1 item 1214C(3)(h)],820 申请才有效。二是申请人还须已实质遵守该区域签证的条件,尤其是"只在指定区域生活、工作与学习"的条件 [cl 820.212]。这些门槛防止区域签证持有人靠直接转入伴侣签证来规避其区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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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Visa Solutions Pty Ltd — 注册移民代理: Youbin Zhang (MARN 2519145), Chongxiao Ju (MARN 2518719). 本页仅提供一般信息,不考虑您的全部个人情况,也不构成针对个人的移民建议或法律建议。阅读本页不构成代理与客户关系。费用与规定以 2026年7月1日 为准,递交前请核对澳大利亚内政部现行要求。如与英文版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参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