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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482 急需技能签证 (SID)

临时雇主担保类急需技能签证 (SID) 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
主申请人AUD $4,015
18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AUD $4,015
18岁以下随行申请人AUD $1,005
境内再次申请附加费 (STAC)AUD $700 (须缴纳时)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指明的豁免群体可能适用第一期费用为零;指定太平洋及区域国家护照持有人适用较低的第一期费率。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批签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此处仅为基本地点规则。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递交时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须持实质性签证,或 A、B、C 类过桥签证 (BVA/BVB/BVC)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第48条限制及过桥签证工作权利问题仍需另行核查。

提名要求

类别流要求
Specialist Skills (专家技能)482 提名须载明申请人、提名职业及 Specialist Skills 类别;签证申请须指明该提名
Core Skills (核心技能)482 提名须载明申请人、提名职业及 Core Skills 类别;签证申请须指明该提名
Labour Agreement (劳工协议)482 提名须载明申请人、提名职业及 Labour Agreement 类别,且该职业须被工作协议覆盖

提名须已获批且在决定作出时未失效,或在递交时仍在审理中。提名方不得处于被禁止状态。

签证用途与停留期

项目要求
停留期限按现行项目设定,提名通常可提出最长四年的停留期;主签证期限跟随获批提名中拟定的停留期,但香港及 BNO 护照持有人适用五年例外
永久居留路径Subclass 482 持有人日后可使用 Subclass 186 Temporary Residence Transition stream,但须另行满足提名与签证要求

职业要求

类别流要求
Specialist Skills职业须属于获准的 ANZSCO 大类,并符合现行立法文书设定及 caveats;该类别并非以 Core Skills Occupation List 为依据
Core Skills职业须列于现行 Core Skills 职业文书,并符合任何适用的 caveats
Labour Agreement职业须获相关 work agreement 授权

职业清单、限制条件 (caveats) 与类别设定对日期敏感。请核对现行立法文书及提名的实际情况。

职业评估

类别流要求
Specialist Skills仅对指明的职业与申请人类别在递交时要求;其余情形通过签证标准及部长可能提出的要求来评估技能
Core Skills仅对指明的职业与申请人类别在递交时要求;其余情形通过签证标准及部长可能提出的要求来评估技能
Labour Agreement取决于工作协议;如协议有规定,可能需要正式职业评估

如递交时要求职业评估,申请须随附合格评估的证据,或已安排且在办理中的评估的证据。

英语要求

类别流要求
Specialist Skills须满足部长指明的语言考试要求 (如有),并按要求证明英语能力
Core Skills须满足部长指明的语言考试要求 (如有),并按要求证明英语能力
Labour Agreement英语要求取决于工作协议

英语考试、护照及豁免设定由立法文书或协议决定,应在递交前核对。

工作经验

类别流要求
Specialist Skills递交前5年内,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有至少12个月全职等效工作
Core Skills递交前5年内,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有至少12个月全职等效工作
Labour Agreement或适用12个月全职等效的回溯要求,或由工作协议设定所需年限

工作经验在决定阶段评估,但回溯期以递交时点计算。

薪资要求

项目要求
收入门槛提名须按相关类别达到 Core Skills Income Threshold 或 Specialist Skills Income Threshold,或符合适用的劳工协议设定;应按提供意见或递交时点核对现行门槛
年度市场薪资水平 (AMSR)视情况适用时,提名须满足澳大利亚市场薪资要求
雇佣条款在该要求适用时,雇佣条件不得低于同等澳大利亚雇员的待遇
劳动力市场测试 (LMT)须满足劳动力市场测试,除非适用豁免情形

各项门槛、AMSR 方法、LMT 时点及劳工协议减让对日期敏感。请核对现行设定与提名证据。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Subclass 482适用 PIC 4007 健康标准
健康保险主申请人与随行申请人均须满足足够健康保险的批签标准,且每位签证持有人均受 8501 条件约束 [cl 482.612]

在满足法定豁免测试时,PIC 4007 设有健康豁免机制。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合并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纳入合并申请
后续家庭成员申请人视时点与具体情况,家庭成员可能需要列入提名,或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家庭成员条件随行家庭成员须各自接受健康、品格、保险及家庭成员相关审查

递交前应核查家庭成员构成及担保人同意情况,对后续加入的随行申请人尤其如此。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8607主申请持有人须在提名职业及被允许的担保人或业务安排下工作,并受开始工作、停止工作及执业许可规则约束
8501每位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均须维持足够的健康保险 [cl 482.612]
酌定条件 8303可能被施加;以批签通知书为准

8607 条件中的 180/365 天停工宽限期并不等于自动批准新的受担保职位或职业变更。

常见问题

Q001. 482 申请人什么时候需要技能评估?

默认立场

通常,482 申请需要随附技能评估。有效性阶段的强制技能评估,只在部长文书设定的特定"职业 × 护照"组合中出现,所以对多数申请人而言它不是有效申请的前提。[item 1240(3)(g)] [IMMI 18/039]

专家与核心技能类别中何时成为强制

依附表 1 item 1240(3)(g),同时满足三点时,递交之时即触发技能评估要求:申请属 Specialist Skills 或 Core Skills stream;提名职业列于 IMMI 18/039;且申请人属于该文书为该职业指明的人群。现行文书主要覆盖列名技工职业,其中 Chef 与 Cook 只针对指定护照国家,而 Program or Project Administrator 覆盖所有非豁免申请人。列名技工职业由 Trades Recognition Australia 评估,Program or Project Administrator 由 VETASSESS 评估。除非豁免适用,指定评估必须在紧接签证申请递交之前三年内完成。豁免包括条文界定的现有 457 或 482 工作者、某些海外企业调派人员、指定的技工资格、执照或先前评估情形,以及 Program or Project Administrator 的高收入 accredited-sponsor 例外 [item 1240(3)(g)] [IMMI 18/039 ss 5-7]

要求适用时,申请须随附该适格评估,或随附已向评估机构安排评估、尚未完成的证据。递交时不需要已出结果;已安排、待完成的评估即满足有效性。[item 1240(3)(g)]

签证阶段没有一般性技能评估

在 item 1240(3)(g) 之外,专家与核心技能类别没有常设的、要求技能评估的决定时点标准。cl 482.221 与 482.231 考察申请人的工作历史、技能、资历与从业背景,并只在部长要求时才允许要求以指定方式证明技能——不是自动前提。[cl 482.221] [cl 482.231]

劳工协议类别

item 1240(3)(g) 够不到劳工协议类别。那里是否需要技能评估,由 work agreement 通过 cl 482.242A 设定——协议可以要求其中指明的技能、资历与从业背景,或一份适格的技能评估。[cl 482.242A]

Q002. 482 申请人须证明什么工作经验?

12 个月规则

专家技能与核心技能类别,申请人须在所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完成至少 12 个月全职当量的工作——全职、兼职、临时工均可计入——且落在紧接申请之日结束的五年内。因为时间窗在申请日关闭,递交之后做的工作不能计入。条文本身只讲工作、并未设付酬要求,移民部门现行公开材料也没有正面处理无偿工作;在审理实务中,志愿或无偿工作可能不被计入,所以不应在未核实当前口径的情况下依赖它。[cl 482.221] [cl 482.231]

经验与技能达标是两个独立测试

这是两条独立标准。子项 (1) 检验申请人近五年内是否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有至少 12 个月全职当量工作;条文本身没有另设一项 ANZSCO 技能层级测试。但 Department 当前 guidance 把 related-field work 理解为与提名职业具有相同或密切相关职责、且处于相同技能层级的工作,因此不能仅因工作处于相关行业,就假定较低技能层级的工作可以计入。子项 (2) 另行要求申请人具备该职业所需的技能、资历与从业背景,部长可要求其加以证明。[cl 482.221(1)-(2)] [cl 482.231(1)-(2)]

劳工协议类别

在劳工协议类别,要求二选一:要么适用同样的"近五年内 12 个月全职当量"回溯,要么申请人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工作满 work agreement 为该职业和该签证指定的期间(如有)。[cl 482.242]

Q003. 482 申请人适用什么英语要求?谁可豁免?

要求

专家技能与核心技能的主申请人,须满足为 cl 482.222 与 482.232 指定的英语考试要求。LIN 25/082 适用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或之后提出的 visa application。在这一 application cohort 内,该日或之后参加的考试适用现行设定;IELTS 要求各单项 5.0,不另设总分要求。该日前参加、且符合过渡条件的考试,则适用 s 7 保留的旧设定;IELTS 同时要求总分 5.0 与各单项 5.0。生效前的成绩仍可能落在适用的三年期间内,所以必须同时核对 visa-application date 与 test date,才能确定适用文书和分数规则。2025 年 9 月 13 日之前提出的申请,应按适用于该较早申请的文书制度评估,不能仅凭 test date 套用 LIN 25/082。[LIN 25/082 ss 6-8] 劳工协议类别的英语依 cl 482.243 由 work agreement 规定,标准设定只在协议采纳时才适用。英语一般是供决定阶段提交的材料,不是附表 1 的有效性要求,但拖延仍带来审理与拒签风险。[cl 482.222] [cl 482.232] [cl 482.243]

豁免

专家技能或核心技能 stream 的主申请人,如属于以下五个现行类别之一,即可豁免标准考试要求 [cl 482.222] [LIN 25/082 s 4 def exempt applicant]

  • 是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共和国、英国或美国的公民,并持有该国签发的有效护照;
  • 已在以英语授课的中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完成至少五年符合要求的 full-time study;
  • 由 standard business sponsor 提名,拟任职位在另一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使团、或在澳大利亚的台湾当局办事处履行;
  • 被提名职业要求 licence、registration 或 membership,申请人已取得该资格,且取得时须证明的英语水平等同于或高于原本适用的考试标准;或
  • 受雇于一家在境外经营既有业务的公司,并由该公司或其 associated entity 提名,且拟获 annual earnings 不低于现行 LIN 25/082 指定金额;当期金额须届时在该文书中查核。

Q004. 谁可以作为 482 的副申请人?

两种纳入方式

482 副申请人必须是主申请人的家庭单元成员。有两条路:与主申请人合并申请的家庭成员;以及在主申请人已持 457/482 之后加入的后续入境者。cl 482.312(1) 的框架是:主申请人满足主标准后持有签证——所以合并获批时先批主申请人,家庭成员随后在满足附属标准时获批;家庭成员申请之前,主申请人不需要已经持签。[cl 482.312] [item 1240(3)(e)]

家庭单元定义

成员身份在决定之时评估。定义涵盖:配偶或事实伴侣;未满 18 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已满 18 未满 23 且受抚养的子女或继子女;已满 23 的子女或继子女——仅当因身体或精神机能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受抚养;以及上述子女的受抚养子女。子女年满 23 后,仅有经济依赖不再足够。[reg 1.12]

其他附属标准

副申请人还须满足其余附属标准:被提名所覆盖 [cl 482.315]、持有足够的健康保险 [cl 482.314]、并满足适用于副申请人的各项 PIC [cl 482.317]。"被提名所覆盖"有两个分项:申请人列在提名上,或由持有最近获批提名的担保人书面同意其作为副被担保人。对未列在原提名上的后续入境者,这份书面同意就是可走的那条路。[cl 482.315]

把家庭单元身份带进后续签证

另有一条规则把身份带到后续申请:作为家庭成员获授 457/482 且仍持有该签证的人,即便已满 23 岁,在下一份申请中仍是家庭单元成员。186 接受这条路;新的 482 不接受——它把这条路收窄到现任伴侣、或仍未满 23 岁(或失能受抚养)的子女。此路只在当事人仍持早前签证时有效,所以此类申请应赶在其失效前递交。[reg 1.12(5)] [cl 482.312(2)]

副签什么时候到期

副持签人的签证通常在主申请人的居留许可结束时到期。[cl 482.511(1) item 3] 对经 reg 1.12(2)(b)(ii)(18–22 岁受抚养子女)或 reg 1.12(5) 带入申请、且不是因失能而受抚养(reg 1.05A(1)(b))的受抚养子女,另有一条更窄的封顶:其签证止于主签到期日与本人 23 岁生日前一天中较早者——但仅在 item 5 不适用时。也就是说,普通(经济上)受抚养的 18–22 岁子女仍会被封顶在 23 岁;只有因失能而受抚养的子女才保留与主签挂钩的到期日。item 5 是覆盖条款:主申请人在获签时持有指定类别的香港护照(或 BNO 护照)的,改按 item 5、保留与主签挂钩的到期日,不套 23 岁封顶。所以 23 岁封顶不是自动的:套用前先看子女是不是因失能受抚养、以及主申请人是不是 BNO 持有人或指定类别香港护照持有人。[cl 482.511(1) items 4-5] [reg 1.05A(1)(b)] [reg 1.12(2)(b)(ii)] [reg 1.12(5)]

Q005. 条件 8607 要求什么?2024 年 7 月流动性改革改了什么?90 天开工与 180/365 天停工规则如何实际运作?

核心工作条件:条件 8607 对 482 主申请人为强制。持有人只能在最近一次 482 获批所提名的职业中工作(8607(1)),并且——视类别而定——只能为提名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工作(8607(2));劳工协议持有人与海外商业担保人情形的关联实体弹性,比标准澳大利亚企业情形更窄。这里的"关联实体"取《公司法》s 50AAA 的含义,取决于所有权与控制的客观公司关系,而不是宽泛的"同一集团"标签。[reg 1.03] 持有人须在获批后 90 天内(获批时在境内)或抵达后 90 天内(获批时在境外)开始工作(8607(4));该职业在职位所在地强制要求执照、注册或会员资格的,持有人须在同一 90 天窗口内取得并维持之、遵守其条件、不从事与之不符的工作,且在其被拒、撤销或注销时书面通知移民部门(8607(6))。[condition 8607]

180/365 上限量的是什么:自 2024 年 7 月改革起,8607(5) 允许持有人停止按 (1)、(2) 款合规工作一段时间——但任何单次不得超过连续 180 天,且整个签证期内不按上述两款工作的总天数不得超过 365 天。上限量的是合规工作的停止,不是持有人是否在为新雇主工作;条文里也没有"递交新提名即停表"的触发点:计时只在持有人恢复按 (1)、(2) 款工作时才停。所以停工期一旦超过连续 180 天,即使随后彻底不工作也已构成违反;仅递交新提名本身不是合规事件。停工宽限还以"已经开工"为前提:从未在 (4) 款 90 天窗口内开工的持有人,得不到 180 天宽限的任何帮助,并暴露于 s 116 的取消(如 s 116(1)(b))。[condition 8607] [s 116(1)]

许可停工期内的工作:condition 8607(5) 及其 explanatory statement 支持在许可停工期内为其他雇主工作——包括在非提名职业中;此类天数全部计入 180/365 上限,直至恢复合规工作。但 Department 当前公开 guidance 另称:在不同雇主的 nomination 获批前,持有人不能开始为该雇主工作。法条/解释材料与当前 operational guidance 因此存在张力。在未取得同时处理两套材料的当前个案意见前,持有人不应在意向担保人的 nomination 获批前开始工作。这个窗口不能在仍受雇于担保人期间用来打一份无关的第二份工。停工之后,持有人恢复在提名职业中工作(8607(1)),并为相关担保人或其关联实体工作(8607(2)),即恢复合规工作并停止 8607(5) 计时;若职业改变,则需要新的提名——并在要求时需要新的签证。豁免职业的持有人(经 8607(3)(a) 依 reg 2.72(13) 文书指明)可以在提名职业中为任何雇主工作,包括多雇主或承包形式,无需重新提名。该豁免只解除 8607(2) 的担保人绑定这一支;8607(1) 仍要求在提名职业中工作,所以持有人一旦停止在该职业工作,180/365 停工上限仍可能咬合。[condition 8607(3)] [condition 8607(5)] [reg 2.72(13)]

更换职业或类别:要把不同职业确立为持续、合规的 482 基础——无论现任还是新担保人——担保人须先递交并获批新提名,持有人须递交指明该提名的新签证申请;留在同一担保人处的持有人,在提名与签证双双获批之前不能开始新职业。与现任担保人之间短期临时的职责变化(借调、替补休假同事)未必违反 8607(1),但长期或经常性变化以致构成在另一职业工作的,则会。新提名属不同类别的,item 1240 要求签证申请与提名同类别,因此待决的专家技能申请不能挂到核心技能提名上。类别由职业的 ANZSCO Major Group 或清单归属与被提名人的年收入共同决定:Specialist Skills 必须同时满足 reg 2.73(6)(a) 两项要求;Core Skills 则要求职业属于文书清单且 paragraph (a) 不适用 [item 1240] [reg 2.73(6)]

违反≠签证失效——186 DE 也治不了它:超出 180 天窗口是条件违反,不是自动失效事件:依 s 82,签证因取消、另一实质性签证生效、或签证期届满而失效,而 8607 在签证存续期间始终有效。永居提名(如 186 Direct Entry 提名)不是 482 提名的转移,不改变 8607 所指认的最近一次 482 提名,递交它也治愈不了违反。(条件 8608 是 494 的对应物,不是 482 持有人能违反的条件。)雇主侧同样有后果:允许非公民违反工作类条件工作,违反 s 245AC(受 s 245AC(2) 合理措施抗辩约束);对未来的 482 提名,这段插曲还会灌入 reg 2.72(4) 的不利信息测试。[s 82] [s 245AC] [reg 2.72]

较早的获签(批签信上印 60 天):2024 年 12 月前获批的 482,批签信可能还印着旧 8607 文本的 60 天停工上限,但经过渡条款,实际有效的是 180/365:附表 13 cl 13201(2) 把 2024 年 7 月修正案适用于其生效前获批的签证在生效后的签证期部分,生效前的停工期不予计入(政策确认 2024 年 7 月 1 日前的停工天数不算);2024 年 12 月 7 日前获批的签证,附表 13 cl 14502(4) 维持 SID 改革前的 8607 文本有效——而该文本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已载有与现行条款相同的 180/365 上限。应通过 VEVO 确认实际有效的条件,不要依赖批签信文本。[Sch 13 cl 13201(2)] [Sch 13 cl 14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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