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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309 配偶签证(境外临时阶段)

境外临时阶段配偶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说明
Subclass 309 申请项免费309 与配偶永居 (Partner (Migrant)) 申请合并递交
多数 309/100 合并申请人AUD $11,710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5,860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2,935Class BC 申请费,递交时缴纳
Subclass 445 持有人途径免费视情况适用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309 项本身免费,但合并递交的配偶永居 (Partner (Migrant)) 申请通常承担主要的配偶签证申请费。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批签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即使批签可在境内或境外作出,申请仍须在境外递交。

担保要求

项目要求
担保人担保人通常是配偶、事实伴侣或未婚配偶 (intended spouse)。
担保人未满 18 岁若伴侣或未婚配偶未满 18 岁,可由符合条件的父母或监护人担保。
担保审批担保须获批准,并在决定时仍然有效,除非适用法定例外情形。

关系要求

项目要求
现有伴侣关系申请人可以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配偶或事实伴侣身份申请。
拟结婚途径申请人可以拟结婚 (intended marriage) 为基础申请,但婚姻通常须在批签前完成。
决定时的关系要求关系通常须持续至决定时,除非适用法定的担保人死亡、家庭暴力或子女相关途径。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须通过健康、品格、身份与诚信审查;配偶签证适用可豁免的健康标准 PIC 4007。
家庭成员随行及部分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309/100 合并途径临时阶段的 309 申请须与配偶永居 (Partner (Migrant)) 永居申请合并递交。
伴侣关系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配偶、事实伴侣或未婚配偶。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可合并递交申请,且须被纳入担保。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8502酌定条件;不得先于指定人员入境,仅在被施加时适用。
8515酌定条件,仅针对随行申请人;仅在被施加时适用。

无强制性条件。任何被施加的条件以批签通知书为准。

常见问题

Q001. 境外伴侣路径是什么,何时使用?

合并申请

境外伴侣路径是一份合并申请,先后通往两个签证:先是子类 309(临时伴侣,Partner (Provisional)),再是子类 100(永久伴侣,Partner (Permanent))[Sch 1 item 1220A] [Sch 1 item 1129]。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外一次性递交、一次性缴费;309 先被决定,100 随后就同一份申请决定 [cl 100.221]。309 在永久决定待决期间承载申请人;它一直有效,直到 100 被决定或申请被撤回 [cl 309.511]

适用对象

这条路径面向:申请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外的、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伴侣 [Sch 1 item 1220A]。其境内对应版本是 820/801,供身处澳大利亚境内的伴侣使用;两者是同一套思路、从不同地点递交。仅处于订婚状态(尚未结婚、也未处于事实关系)的人,仍可通过 309 的拟定配偶分支使用它,或使用单独的婚约签证(子类 300)。

两个阶段

这个两阶段结构是有意为之:309 检验关系在起点是真实的,100 检验关系在约两年后仍然真实且持续。永久签证并非自动获得;它必须靠关系的持续(或某项界定的例外)来挣得。

Q002. 谁符合条件:配偶、事实伴侣,还是拟定配偶?

三种基础

申请人相对于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必须是配偶、事实伴侣或拟定配偶 [cl 309.211]。实务中在获批时真正起作用的是前两者,即配偶与事实伴侣,二者共享同一根主线:真实、排他、持续的关系,区别只在于双方是否已婚。拟定配偶这一分支很窄,且到签证获批时会归结为"配偶"。

配偶基础

配偶是处于"已婚关系"(married relationship)中的人,它有四个要件:双方依一桩为本法之目的有效的婚姻而结婚 [MA s 5F(2)(a)];对作为已婚伴侣、排除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 [MA s 5F(2)(b)];关系真实且持续 [MA s 5F(2)(c)];并且共同生活,或未永久分开生活 [MA s 5F(2)(d)]。仅有结婚证书从来都不够;其背后的关系必须真实、排他、持续。

事实基础

事实伴侣未与担保人结婚,但与其对排除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 [MA s 5CB(2)(a)];处于真实且持续的关系中 [MA s 5CB(2)(b)];与其共同生活,或未永久分开生活 [MA s 5CB(2)(c)];且与担保人无家庭亲属关系 [MA s 5CB(2)(d)]。事实关系主张还带有自己的年龄规则与最短存续期规则。

拟定配偶分支

309 还有一条拟定配偶分支:已订婚、其拟定婚姻在本法下将属有效的申请人,可以基于"打算与担保人结婚"来递交 [cl 309.211] [cl 309.213]。它比听起来要窄。通常,婚姻必须在 309 能够获批之前已经举行,因此到临时签证签发时,申请人已是配偶。狭窄的例外是:拟定配偶已去世,或关系在涉及家庭暴力等的减让情形下终止,而申请人到那时已成为配偶或事实伴侣:此时即使婚姻从未举行,cl 309.224(b) 仍可允许签发 [cl 309.224]。这条分支只是让伴侣可以在婚礼之前先递交;它并不让申请人为了结婚而入境澳大利亚。想来澳大利亚、并在规定期限内结婚的伴侣,改用婚约签证(子类 300)。

在每个阶段都真实且持续

通常,关系都必须真实且持续,并在每次决定时仍须成立:申请人在 309 阶段继续满足关系准则 [cl 309.221],并在 100 阶段是担保伴侣的配偶或事实伴侣 [cl 100.221]。这只是一般路径:当担保人去世、或关系在涉及家庭暴力或关系的子女的情形下终止时,仍可经界定的减让满足该路径 [cl 309.221(2)] [cl 309.221(3)] [cl 100.221(3)] [cl 100.221(4)] [cl 100.221(4AA)],那些属另一专题。

Q003. 如何证明关系是真实的?

四大法定因素

关系是否真实,通过考虑一切情形来评估,其中包括四类法定事项,且已婚关系与事实关系适用相同的四类 [reg 1.15A(2)] [reg 1.09A(2)]。一份有力的档案应覆盖全部四项:

  • 财务:不动产或重大资产的共同所有、共同负债、为重大承诺而汇集财务资源、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法律义务,以及日常家庭开支如何分担 [reg 1.15A(3)(a)] [reg 1.09A(3)(a)]
  • 家庭:居住安排、对子女照顾的共同责任、以及家务如何分担 [reg 1.15A(3)(b)] [reg 1.09A(3)(b)]
  • 社交:双方是否对外以伴侣自居、亲友如何理解这段关系、以及共同的社交活动 [reg 1.15A(3)(c)] [reg 1.09A(3)(c)]
  • 承诺:关系的持续时间、共同生活了多久、彼此获得的陪伴与情感支持、以及是否视其为长期关系 [reg 1.15A(3)(d)] [reg 1.09A(3)(d)]

真实且持续

这四项因素涉及整体的法定关系条件:对排除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以及双方的居住安排 [reg 1.15A(1)] [reg 1.09A(1)]。没有任何单一因素是决定性的,缺少某一项(没有共同拥有的房产、或有一段分居期)也不致命,只要整体图景成立。证据应展现关系随时间的发展,并对任何空档予以解释,而不是留白。

陈述与第三方

伴侣双方的陈述以自己的话陈述关系的历程与性质;亲友的陈述佐证社交层面。它们支撑四项因素上的客观证据;但不能取代它。最有力的档案是把清晰的叙述与四个标题下的书面证据配对呈现。

Q004. 谁可以担保,对担保人有哪些限制?

谁来担保

申请人由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伴侣担保 [cl 309.213],且在通常的关系持续情形下,该 sponsorship 须经部长批准、并在决定时仍然有效 [cl 309.222(1)]。这一要求并非对所有申请人都适用:对经担保人去世路径 [cl 309.221(2)]、或家庭暴力或关系子女这些关系终止路径 [cl 309.221(3)] 合资格的申请人,整个 sponsorship 批准条款都不适用,因此 sponsorship 失效或被撤回并不使这些申请人落败 [cl 309.222(4)]。若申请人的配偶或拟定配偶未满 18 岁,则改由该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年满 18、且为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担保 [cl 309.213]

担保限制

部长不得批准伴侣担保,除非满足三个各自独立的条件 [reg 1.20J]:一个关于数量,两个关于时间。自始至终,只有基于担保或提名取得的伴侣许可才计入;担保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签证(比如技术移民)不算"被担保的伴侣"签证,对这三条一律不计。

  • 数量:作为担保人的配偶、事实伴侣或拟定配偶而获授伴侣许可的"其他人",不得超过一名(这个计数也把此前因担保人实施家暴而离开的伴侣算在内)[reg 1.20J(1)(a)]。把当前申请人算进去,终身上限就是两名被担保的伴侣。
  • 距上一次担保伴侣满五年:若担保人此前确实担保过一名伴侣,自那份较早申请递交之日起,须已过去至少五年 [reg 1.20J(1)(b)]
  • 距 sponsor 自己的 relevant permission 满五年:若 sponsor 曾基于另一人的 sponsorship 或 nomination,以该人的 spouse、de facto partner 或 prospective spouse 身份获授 relevant permission,无论该 grant 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自其递交那份申请之日起都须已过去至少五年 [reg 1.20J(1)(c)] [reg 1.20J(1A)]

每个五年期从较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而非 visa grant 之日),到当前 sponsorship 被决定之时为止,所以必须落在五年之外的是当前决定,而非当前 lodgement。三个条件都可以在存在影响 sponsor 的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时被免除 [reg 1.20J(2)],例如上一位伴侣已去世,或当前关系有子女。另有一项单独规则:在 Subclass 143 或 864 grant 后五年内,其持有人原则上不能担保在该 parent visa grant 时已经是其 spouse 或 de facto partner 的人。若该伴侣未同时申请 parent visa 是因为 compelling reasons other than financial reasons,部长仍可批准 sponsorship [reg 1.20KA(3)(a)]。若该伴侣曾同时申请但后来撤回,仅有 withdrawal 并不足够:申请须在 grant 前撤回,而且该伴侣须有 compelling reasons other than financial reasons 才撤回 [reg 1.20KA(3)(b)]

担保人的犯罪记录

除上述数量限制外,担保人的犯罪记录本身可直接使担保被拒,且仅在临时阶段:309,以及 300 和 820,而非永久的 100 或 801。当担保人曾因某项"相关罪行"被定罪、且就此有"重大犯罪记录"时,部长必须拒绝批准担保 [reg 1.20KC]。相关罪行大致指:暴力、性侵、威胁、骚扰或跟踪、违反暴力令、枪支、人口走私,或人口贩运、奴役、强迫婚姻或绑架 [reg 1.20KC]。重大犯罪记录指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单项 12 个月或以上的刑期、或两项及以上刑期合计 12 个月或以上(同时执行的刑期各按全额计入)[reg 1.20KD]。该强制拒绝可在合理时被豁免,权衡担保人服刑完毕以来的时间、任何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关系的持续时间 [reg 1.20KC]。另有一项更严格的禁止,适用于有任何未满 18 岁申请人的情形:若担保人曾就某项应登记的儿童性犯罪被指控或定罪,则须拒绝所有申请人的担保,仅有有限的例外 [reg 1.20KB]

Woman at Risk 禁止

存在一项专门禁止:申请人为男性,visa application 在担保伴侣获批 Subclass 204(Woman at Risk)后的五年内提出,而且在 Subclass 204 获批之日,申请人要么是她的前伴侣(已离婚或永久分居),要么是与她处于未向移民局申报关系中的伴侣 [cl 309.212]。在 Subclass 204 获批日之前已经申报的关系,不落入“未申报关系”这一分支。在通常的关系持续情形下,担保人还必须同意移民局向申请人披露担保人任何相关(品格)犯罪的定罪 [cl 309.222(2)];该要求与批准且仍有效的要求同处一个条款,在申请人经死亡或关系终止路径合资格时同样不适用 [cl 309.222(4)]

Q005. 合并的 309→100 申请如何运作?

一份申请,评估两次

309 必须在申请人身处澳大利亚境外时申请,并与 100 同时提出 [Sch 1 item 1220A]。两者构成一份合并申请、只缴一笔第一期费;第二期费为零 [Sch 1 item 1129]。不存在两年后的第二次递交;同一份申请只是为永久签证再评估一次。

获批的先后

309 先被决定,一旦获批,它让持有人可以前往、进入并留在澳大利亚,直到 100 application 被决定或撤回,但仍须受该 clause 其他 cessation events 约束 [cl 309.511]。无论申请人身处境内还是境外,只要不在 immigration clearance,两个签证都可以获批 [cl 309.412] [cl 100.411],因此持有人可以在持 309 身处澳大利亚时等到 100 下签。

没有境内递交的陷阱

由于这是一份持续的单一申请,持有人从不在境内作出新的申请,因此那些可能卡住境内 820 的因素都不会出现:不得进一步停留条件无法使一份从未发生的递交无效,而附表三对 820 而言是签发准则、并非递交障碍,也不被触发。第 48 条无论如何都不会阻止境内伴侣类递交,因为 Partner (Temporary) 类是被订明的豁免类别 [reg 2.12]。境外路径与众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它起始于澳大利亚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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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或时间紧迫,注册移民代理可以评估资格、证据与递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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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Visa Solutions Pty Ltd — 注册移民代理: Youbin Zhang (MARN 2519145), Chongxiao Ju (MARN 2518719). 本页仅提供一般信息,不考虑您的全部个人情况,也不构成针对个人的移民建议或法律建议。阅读本页不构成代理与客户关系。费用与规定以 2026年7月1日 为准,递交前请核对澳大利亚内政部现行要求。如与英文版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参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