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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116 照料者签证(境外)

境外永居照料者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说明
照料者申请人AUD $2,720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1,365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680申请人显示为照料者时,于递交时缴纳
其他申请人AUD $6,600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3,300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1,655照料者收费项不适用时,于递交时缴纳
第二期费用AUD $2,065仅适用严重经济困难豁免的照料者可免缴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第二期费用如须缴纳,通常在批签前缴纳。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批签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担保要求

项目要求
担保人担保人是年满 18 岁的该澳大利亚亲属,或该亲属符合条件的同住配偶或事实伴侣。
担保审批担保须获批准,且在决定时仍然有效。
担保承诺担保人承诺是一项支持义务,并非单独的收入测试。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须通过健康、品格、身份及诚信审查;照料者签证一般适用 PIC 4005。
家庭成员随行及部分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签证目的这不是一般性的家庭团聚签证;它取决于法定的照料者定义以及照料需要未获满足的证据。
亲属关联申请人须符合与该澳大利亚居民之间的法定亲属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单位成员可递交合并申请,并须各自满足标准。
长审理期风险担保人身份、照料需要及家庭构成应在整个审理期间持续保持可批签状态。

照料者要求

项目要求
澳大利亚亲属申请人须主张自己是某位澳大利亚亲属的照料者。
医疗需要照料者定义取决于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日常生活的实际受损,以及预计持续至少 2 年的直接协助需要。
无合理替代照料所需协助须无法合理地从另一位澳大利亚亲属,或从澳大利亚的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获得。
申请人能力申请人须愿意且能够提供实质性且持续的协助。
医疗评估证据申请须包含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寻求相关医疗评估。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首次入境期限(非附表8条件)批签会指明持有人须首次入境澳大利亚的最后日期。
8502酌定条件:不得先于指定人员入境,仅在被施加时适用。
8515酌定条件:入境前不得结婚或建立事实伴侣关系,仅在被施加时适用。

无强制性附表8条件。任何被施加的条件以批签通知书为准。

常见问题

Q001. 照护者案件中有哪些当事人?他们必须如何对应?

四个角色,而非一个人

照护者案件必须把四个位置区分清楚,即便它们可能重叠:*申请人*(拟担任照护者的人);申请人声称照护的 *Australian relative(澳洲亲属)*——即申请人的、身为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亲属 [cl 116.211];*sponsor(担保人)*;以及*患有医疗状况的人*,该人必须是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 [reg 1.15AA(1)(ba)]。就 carer 定义而言,resident 必须是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定义中的 usually resident 措辞只修饰 Australian citizen 这一分支 [reg 1.15AA(1)]。第 1.15AA(1)(a) 项另行要求申请人是该 resident 的亲属 [reg 1.15AA(1)(a)]。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照护者定义的每一项要件,某一项要件再强也不能带动其余各项 [reg 1.15AA]。开案时值得先画一张关系图,因为亲属链、担保、照护需求与各项家庭关系之间必须彼此一致。

relative 与 family unit 都是法定术语,且比日常用法更窄

本签证中的 *relative(亲属)* 指 close relative(近亲)——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以及继子女、继兄弟、继姐妹——或祖父母、孙子女、姑/姨/叔/伯/舅、侄/甥,及其继亲等价关系 [reg 1.03 def relative] [reg 1.03 def close relative]。第一及第二 cousin(表堂亲)仅对 Subclass 200 (Refugee) visa 或 protection visa 才算 relative,故此处 cousin 不合资格 [reg 1.03 def relative]。就侄/甥而言,关系链要经由"申请人的父/母与该澳洲亲属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来连接,且该环节必须有证据。*member of the family unit(家庭成员单元成员)* 的含义取自 reg 1.12:family head(家庭户主)的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及其未满18、或18至22岁且受养、或23岁及以上并依 reg 1.05A(1)(b) 受养的子女或继子女,加上此类子女的受养子女 [reg 1.12] [reg 1.05A]。reg 1.12(4) 中更宽的"同住亲属"扩展项仅适用于该处所列的保护及人道类签证,不适用于照护者签证。

需要照护的人可以是未成年人

对患有医疗状况的人并无年龄下限。年满18的要求落在 *sponsor* 身上——即该澳洲亲属本人、或该亲属同居的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二者均须已满18 [cl 116.212]。因此,当真正需要照护的人是儿童时,案件通常以一名成年澳洲亲属作为 resident 来搭建,合资格的医疗状况坐落在该 resident 的家庭成员单元成员身上 [reg 1.15AA(1)(b)(i)],并且该 resident 在提供儿童所需的直接协助方面,永久或长期需要他人协助 [reg 1.15AA(1)(d)]

Q002. 医疗门槛如何证明?门槛有多高?

证书决定医疗事实

照护者定义中的医疗一面不按常规方式论证,而是由一份证书来确立。1.15AA(2) 条例要求:证书须基于代表部长所指定的健康服务提供者所进行的医疗评估——目前为 Bupa Health Services,以 Bupa Medical Visa Services 名义经营 [reg 1.15AA(2)] [LIN 24/040]——并由实施该评估的 medical adviser 签署,或由该提供者出具的复核证书。实务中这就是 Carer Visa Assessment Certificate(CVAC,照护者签证评估证书)。对于合规证书就医疗状况事项所载的意见,部长必须视为正确 [reg 1.15AA(3)]。因此,审案官不重新裁断诊断、损害或评分;这些认定由证书主导。

证书必须确立哪些内容

证书上须有四项对应齐全 [reg 1.15AA(1)(b)]:某人——该 resident 或其家庭成员单元成员——患有一项医疗状况;该状况导致该人在处理日常实际生活方面的能力出现身体、智力或感官损害;该损害按 Impairment Tables(即《社会保障法1991》第 23(1) 条含义内的损害表)评有一个 rating;且因该状况,该人现有、并将持续至少两年有对上述日常实际生活方面直接协助的需求。

评分须达到指定水平——30

证书上的评分须达到或超过部长以文书指定的 impairment rating,即 30 [reg 1.15AA(1)(c)] [IMMI 17/126]。这是医疗门槛的硬底线:一项听来令人痛心或严重的诊断,若评分低于 30、或未转化为对日常生活持续的直接协助需求,均不满足照护者定义。证书需有多新近——即在裁定时仍可被接受的时效——属部门政策事项而非条例规定,故在依赖一份较旧的 CVAC 前,应对照当前政策核实。

申请人自身的健康是一项单独的准则

证书确定的是被照护人的医疗事实;它对申请人自身的健康只字未提。拟任照护者、以及每一名同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都须独立满足健康准则 PIC 4005 [cl 116.223] [cl 116.226] [PIC 4005]。PIC 4005 在其重大费用这一支上不设部长豁免,这与别处使用的 PIC 4007 不同,因此申请人或某一移民家庭成员身上单一的高费用状况无法被豁免。一名不随迁的家庭成员仍须满足 PIC 4005,除非部长信纳要求其接受评估并不合理 [cl 116.226A]。两项医疗查核各自独立运行:一份出色的被照护人证书不能弥补申请人一方的 PIC 4005 问题,彼此也不能替代。

Q003. 何时可认定照护无法合理地由其他澳洲亲属或澳洲服务提供?

一个否定性测试,两条分支

即便有已评级的医疗状况和一位愿意的照护者,除非所需协助不能合理地由另一名澳洲亲属提供、且不能合理地从澳洲的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获得,否则定义仍不满足 [reg 1.15AA(1)(e)]。两条分支都须满足。标准是"合理性"而非绝对不可能,故须证明现实中的替代方案不能合理覆盖实际照护需求——而不仅仅是申请人更受偏好。

其他澳洲亲属

亲属分支考察该 resident 的、身为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其他亲属 [reg 1.15AA(1)(e)(i)]。仅仅断言亲属忙碌、不愿意、压力大、或在文化上更偏好由申请人照护,是薄弱的。就每一名相关亲属,申请中需要说明:居住地、工作与家庭责任、自身健康、与该 resident 的关系、目前已提供的照护,以及其不能合理提供所需照护的具体原因。审案官也可以考虑亲属能否共同提供照护,包括合并或轮替安排,故陈述应正面回应这一可能,而非回避。

澳洲服务

服务分支问的是:所需协助能否合理地从澳洲的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获得 [reg 1.15AA(1)(e)(ii)]。该地区仅仅存在某项服务并不终结此项审查。合理可获得性要对照实际照护需求来评估:服务时数与强度相对于所需照护水平、资格与费用、轮候时间与地点,以及该服务是否契合该人的语言、文化或宗教需求。有用的陈述会去研究真实存在的服务、记录任何拒绝或限制、并将其与日常照护需求作比较,而不是假定服务不可得或一挥而过。分界在于:一项服务是无法合理满足需求,还是本可满足却被不合理地拒绝。

Q004. 拟任照护者须证明什么——愿意且有能力?

一项独立的、且是务实的要求

满足"无合理替代"测试本身并不使申请人合资格。申请人还必须愿意且有能力向该 resident 提供定义所要求的那种大量而持续的协助 [reg 1.15AA(1)(f)]。这是一项独立要求,而且"有能力"是务实的,而非仅是口头愿意:申请人须切实有能力提供已评级损害所需的照护水平与持续时间。

能力取决于什么

条例并未列出清单,故以下是与"能力"相关、须按事实评估的务实事项:申请人自身的年龄、健康与行动能力;相关技能或照护经验;与该 resident 的关系及承担该角色的意愿准备;其在一段时间内的可及性及维持可及的能力;以及在照护期间自我经济支持的能力。若申请人自身的健康、工作安排、经济状况、或随行家庭责任会使照护变得不切实际,则仅有意愿并不足以成立。计划全职工作本身并不构成否决,但届时照护方案须解释大量而持续的照护将如何仍能提供。

把能力扣回具体事务

有说服力的陈述不会停留在意愿声明上。它会把已评级的损害转化为申请人到澳后将执行的具体事务,并展示在需求持续的期间内切实有能力完成这些事务。

Q005. 116的递交何时有效?

身处境外是有效性要件,而非事后可补的细节

申请人在作出申请时必须身处澳洲境外 [Sch 1 item 1123A(3)(aa)]。这不是获批阶段可事后补救的事项:在申请人身处澳洲期间作出的申请无效

须随申请提交"已*寻求*医疗评估"的证据

照护者申请须附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寻求相关医疗评估 [Sch 1 item 1123A(3)(c)]。这本身就是一项有效性要求,且其门槛低于证书本身:完成的 CVAC 是获批要件,但在递交时,只需显示 Bupa 评估已启动即可。递交时在医疗评估上什么都不附,冒的是申请无效的风险,而不仅仅是"较弱"。

担保表:并非有效性要件,而是实务问题

担保表不是 Schedule 1 的有效性要求,故其缺失不会使申请无效。作为实务问题,一份未签署或前后不一致的担保表可能使一份本已有效的申请停滞。应填写完整后再提交,并在递交前确认当前经批准的表格与递交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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