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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030 过桥签证C类

适用于在递交符合条件的境内实质性签证申请时通常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境内人士,或符合特定的 BVC 延续、工作需要或司法复审途径者。BVC 不提供旅行便利 (travel facility)。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
主申请人免费
18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免费
18岁以下随行申请人免费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主项费用为免费;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且不在入境通关中
批签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且不在入境通关中

申请人须符合所要求的入境通关状态或符合条件的非公民 (eligible non-citizen) 身份设定,且不处于移民拘留或刑事羁押中。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递交基础申请时无实质性签证普通 BVC 途径适用于在递交符合条件的实质性签证申请时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人士。
无过桥签证E类历史申请人通常须不持有过桥签证E类,且自最后一次持有实质性签证以来也未曾持有过桥签证E类。
待决申请或既往 BVC待决的境内实质性签证申请可支持 BVC 申请,包括此前已就同一实质性申请获批过 BVC 的途径。
工作需要或司法复审对存在迫切工作需要 (compelling need to work) 的 BVC 持有人,以及特定被拒实质性签证申请处于司法复审中的情形,另有专门途径。

BVC 资格高度取决于当事人在相关时点是否持有实质性签证或 BVE。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合并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成员可将其 BVC 申请与主申请人的申请合并递交。
自身资格每位申请人须各自满足 BVC 标准。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条件组合BVC 的条件取决于批签依据,没有单一通用的 BVC 条件组合。
工作常见途径可能附加 8101 条件,但部分途径不附加条件或附有不同的沿袭条件。
其他条件特定途径可能出现 8303 和 8501 条件。请核对实际批签通知书。
旅行BVC 不赋予离境后再入境澳大利亚的权利。

在依赖工作权利之前,请先核查批签依据。

常见问题

Q001. 过桥签证的"获授"(granted)与"生效"(in effect)有什么区别?

过桥签证可以在生效之前很久就已获授。签证一经获授即生效,除非签证本身载明于之后某日或某事件发生时才生效 [s 68(1)] [s 68(2)];而向仍持有实质性签证(substantive visa)的人授出的过桥签证,通常处于休眠状态,直至该实质性签证停止生效。过桥签证的生效日从不回溯至相关申请的递交之日,因此从递交到过桥签证实际生效之间可能出现空档。

工作权、旅行和签证条件都跟随实际生效的那个签证,而非仅仅获授的那个。只要访客、学生或其他实质性签证仍在生效,起支配作用的就是它的条件,休眠中的过桥签证的工作权不会激活。所依附的实质性申请是否有效,与过桥签证的生效日是两个独立问题:申请有效并不会把生效日提前。

Q002. Bridging C 的作用是什么?它有哪些结构性限制?

Bridging C 的普通路径适用于身在澳大利亚、不持有实质性签证、但已递交一份能够支撑过桥签证的有效境内实质性申请的人,无论是就该申请的第一个 Bridging C 还是其后再取的一个 [cl 030.212(2)] [cl 030.212(2A)]。申请人不得持有 Bridging E,并且自最后一次持有 substantive visa 以来不得曾持有 Bridging E [cl 030.211]。另有两条路径:决定者确信存在迫切工作需要时的再一个 Bridging C [cl 030.212(3)],以及面向实质性申请被拒、司法复审程序仍在进行的 Bridging C 持有人的司法复审路径 [cl 030.212(5)]。

所附条件取决于授签路径。依迫切工作需要路径授出的 Bridging C,只有在申请人已经持有的 Bridging C 带有 condition 8303 和/或 8501 时,才承接相同条件;否则不附条件 [cl 030.611]。列明的商业类、雇主担保类和技术类路径不附条件 [cl 030.613(1)]。特定 Subclass 103 与 143 路径附 conditions 8101 和 8501;若最近持有的 substantive visa 还带有 8303,则同时附 8303 [cl 030.613(2)]。其余情形附 condition 8101 [cl 030.614]

Bridging C 没有"离境并入境"的旅行便利,离境会使其停止生效,持有人不能凭它返回 [s 82(8)]。Bridging C 持有人不能取得 Bridging B,因为该类别要求申请人已持有 Bridging A 或 B [cl 020.211]。

Q003. 过桥签证持有人如何取得工作权?为什么雇主提名不能成立"迫切工作需要"?

工作权取决于实际生效签证的条件条款。cl 010.611(1) 至 (3E) 的特殊路径不附条件或附指定条件,但 cl 010.611(4) 的剩余情形会承接申请时所持签证的适用条件 [cl 010.611]。附禁工条件 8101 的 Bridging A 不能靠"变更"来放开工作,持有人须凭"迫切工作需要"另取一个 Bridging A;reg 1.08 对该短语作穷尽式定义:经济困难 [reg 1.08(a)],或狭窄的 Class UC / Subclass 457 提名一支 [reg 1.08(d)] [cl 010.211(4)]。提名这一支从未延伸到 Subclass 482,故已获批的 482 提名不能成立此需要——现实路径是经济困难,而以旅行为本的 Bridging B 的授签标准里根本没有迫切工作需要这一项 [cl 020.211]-[cl 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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