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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884 付费年长父母签证(临时)

付费类 境内年长父母临时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
主申请人AUD $6,300
18 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AUD $3,145
18 岁以下随行申请人AUD $1,580
第二期费用 – 一般申请人AUD $29,130
第二期费用 – 受抚养子女情形AUD $2,095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部分新生儿及历史遗留情形存在免费规则;如可能适用,请核查现行收费规则。递交前及缴纳任何第二期费用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通常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在入境通关中
批签通常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在入境通关中
付费类父母签证新生子女地点规则可能不同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常规境内申请人须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实质性签证,或满足附表3标准 3002
现持 Subclass 870持有 870 期间不能递交
曾持 Subclass 870须在 870 失效后离开过澳大利亚
既往父母签证申请任何较早的父母签证申请须已获决定或撤回

年龄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递交时,主申请人须为 aged parent,或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这是 Schedule 1 validity requirement [item 1221A(3)(cb)]

年长父母的界定与养老金申领年龄挂钩。请核查现行养老金申领年龄,而非依赖固定的年龄数字。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常规年长父母途径健康标准一般包括 PIC 4005
替代批签 600 途径健康标准设置可能转向 PIC 4007,须对照所用途径核查
家庭成员随行及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临时途径这是付费类年长父母签证的临时阶段,可衔接后续的 Subclass 864 申请
父母关系主申请人须为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年长父母 (替代批签 600 情形下为父母)
担保人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在决定时仍须有效;担保人可能可以更换
家庭成员平衡测试必须满足,除非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替代批签的 Subclass 600
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纳入合并申请

此临时付费阶段不要求经济担保 (AoS)。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附表8条件无强制性或酌定条件

常见问题

Q001. 境内年长父母签证有哪些?境内路径的优势是什么?

三个境内子类

对普通主申请人,三种申请均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时递交 [item 1124A(3)(b)] [item 1130A(3)(b)] [item 1221A(3)(b)],获批时申请人也须在澳大利亚境内 [cl 804.411] [cl 864.411] [cl 884.411]。Schedule 1 另行要求主申请人在递交时为 aged parent,或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 [item 1124A(3)(bc)] [item 1130A(3)(cb)] [item 1221A(3)(cb)]。aged parent 是达到可按 Social Security Act 框架获授 age pension 的年龄 [reg 1.03 def aged parent];使用 substituted-600 路径的主申请人则须在 decision 时满足相应的 parent criterion [cl 804.221(b)] [cl 864.212(ab)] [cl 884.212(1)(a)(ii)]。它们是:804类(Aged Parent),非付费类、永久;864类(Contributory Aged Parent,付费类年长父母),付费类、永久;以及 884类(Contributory Aged Parent〔Temporary〕,付费类年长父母临时),即通向 864 的付费类临时第一阶段。

境内优势

由于这些签证在境内递交、也在境内获批,申请人可能符合 bridging visa 资格,从而在 parent application 审理期间合法停留。但有效 lodgement 本身并不能证明某一特定 bridging visa 一定获批或已经生效;结果取决于申请人的当前 status、适用的 bridging-visa criteria 及任何 conditions。三者的财务取舍仍很明显:804 费用较低、操作性队列更长;contributory 864(直接、或经 884)有高额 second visa application charge,队列明显较短但仍然漫长。

谁必须是 aged parent

在 substituted-600 路径之外,只有主申请人必须是 aged parent。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可以作为随行申请人(家庭成员单位成员)一同申请,自己不必满足年龄要求 [cl 804.311] [cl 864.311] [cl 884.311]——所以一对夫妻,只要其中一人到养老金年龄就够。

对于普通 aged-parent 路径,aged-parent 身份按递交申请时的事实判定,事后无法取得:递交时未到养老金年龄的人,不会因在排队中到达该年龄而变得合资格。这一点在主申请人于等待期间去世时最关键——在世的配偶只有在递交时自己也是 aged parent 才能接续申请,因为该身份当时就必须存在、且无法事后补足。

Q002. 如何有效地在境内递交?随之而来的是什么过桥签证?

所在地与身份

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时点身处澳洲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作出申请时 [Sch 1 item 1124A] [Sch 1 item 1130A] [Sch 1 item 1221A],以及签证获批时 [cl 804.411] [cl 864.411] [cl 884.411]。这个要求只卡这两个时刻,中间不要求连续在澳,但 grant-location requirement 意味着决定作出时申请人必须在境内。

Schedule 2 的 status rules 因 subclass 而异。对 804 而言,若 s 48 适用于申请人,还须满足 cl 804.211(1) 中关于拒签/取消及后来成为 aged parent 的附加要求;此外,申请人须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 substantive visa,或最后所持 substantive visa 不是 Subclass 771,而不持 substantive visa 的申请人还须满足 Schedule 3 criterion 3002 [cl 804.211] [cl 804.213]。对 864 和 884 而言,通常规则同样要求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 substantive visa,或具备订明的过往 substantive-visa status 并满足 criterion 3002 [cl 864.211(1)] [cl 884.211(1)]。若申请人在提出 864 或 884 application 的同时撤回 Subclass 804 application,该通常规则不适用 [cl 864.211(2)] [cl 884.211(2)]。这些都是 Schedule 2 grant criteria,而非 Schedule 1 validity requirements,因此必须分开分析有效 lodgement 与最终 eligibility。

过桥签证

在持有 substantive visa 期间作出的有效境内申请,通常同时也构成一份 Bridging Visa A 申请:除非 reg 2.07A 将其排除,该实质性申请即启动 Class WA 这条申请路径 [Sch 1 item 1301] [reg 2.07A],随后 Bridging Visa A 可以依 Subclass 010 的准则获批 [cl 010.211(2)]。获批不等于立即生效:在 substantive visa 仍然有效期间获批的 Bridging Visa A,要到该签证终止时才开始生效,此后允许申请人在父母类申请获裁定期间留在澳大利亚 [cl 010.511]。这份过桥就是"境内优势"背后的机制:正是它让父母能在澳洲(而非境外)等上数年。但是否获批、附带什么条件、何时生效,都须逐案确认而非想当然;工作权与 Medicare 等实务问题也随该确认而定 [cl 010.611]

Q003. 费用与排队如何影响子类选择?

费用

804 是非付费类的:只收普通申请费。付费类的 864 和 884 带一笔高额的第二次签证申请费 [Sch 1 item 1130A(2)(b)] [Sch 1 item 1221A(2)(b)],在签证获批前缴纳 [cl 864.411]。在 884→864 分阶段路径上,这笔费用分摊到临时和永久两个阶段,而非一次付清。金额很大、且随时间变动;而且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这三个签证的第一笔 instalment 还按申请人是否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定义见 reg 1.03)签发的有效护照分档 [reg 1.03 def Pacific-regional country] [F2026L00874 Sch 3 items 13, 18, 36-38],因此适用档位和当前附表一(Schedule 1)数字都要在递交时核对。

排队

Section 85 允许部长以 legislative instrument 设定某一财政年度的最高数量;适用的 determination 达到上限时,section 86 才阻止继续 grant,而尚未获批的 Parent applications 会继续留在队列中,不会因此失效 [MA s 85] [MA s 86]。LIN 26/042 曾设定 2025–26 财政年度的 Parent 与 Contributory Parent 上限,但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废止;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未找到适用于 2026–27 财政年度的 section 85 determination [LIN 26/042 ss 4–6, 8]。Home Affairs 目前仍通过 cap-and-queue 安排管理 Parent applications,因此一份完整、可批的申请仍可能要在操作性队列中等待。适用的 cap 不能阻止向澳洲公民、持有生效 permanent visa 的人,或通常居住于澳洲且其持续居留不受法律所施加时间限制之人的 spouse、de facto partner 或 dependent child 授予签证 [MA s 87(1)]

在付费类一侧,轮到哪些申请被处理,由一份父母处理指令(parent-processing direction)决定——它是一份排定队列顺序的政策文书,不是签证 criterion,并会不时被替换。

费用与时间的权衡

804 费用较低,但队列更长;付费类的 864(直接、或经 884)贵得多,但队列明显较短。Home Affairs 在 2026 年 7 月 9 日估算,新的 Contributory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15 年,新的 Parent 或 Aged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33 年。这些是当前操作性估算,不是法定期限;依赖这些数字前,请核对 Home Affairs 的最新估算。

Q004. 884→864 分阶段路径如何运作?804 如何转换成 864?

884→864 路径

884 是临时第一阶段,864 是永久终点。把高额付费类签证费用分两次支付是用它的显见理由,但它还带一个不那么明显的优势:它锁定了健康位置。曾持有 884 的人在 864 阶段不再按不可豁免的 PIC 4005 重新检测——其健康只是"部长认为适当的健康检查"——所以临时阶段期间出现或恶化的状况本身不会拖垮永久签证。对健康脆弱的父母,先走 884 可以起到保护作用,而不只是分摊费用。

永久阶段并不要求申请人在递交 864 时仍在字面上持有 884。在整个 864 中,"884 持有人"被定义为包括:当前持有人、在申请前 28 天内任何时候持有过的人、以及部长认可其存在令人同情且令人信服情形的人 [cl 864.111]。但只要 884 持有人身在澳洲,就被锁定在这条路径上:自最后一次入境以来,他们只能有效递交很窄的一组申请——主要是对应的付费类永久签证,外加少数例外如医疗签证或保护签证 [reg 2.07AI]

804→864 转换

一名正在轮候的 804 申请人,若属 aged parent 且负担得起付费类签证费用,可切换到更快的 864:同时递交 864、撤回 804。若父母持有与 804 申请相连的过桥签证A或过桥签证B、不持有实质性签证,且此前未获过此类 grant,两件事同时到位:864 通常的境内身份/附表三要求被关闭 [cl 864.211];并且随新的 864 申请自动获授一份新的过桥签证A、无需另行申请过桥,使父母持新桥合法留在澳洲 [reg 2.21A]。转换时的排队位置由处理指令处理,而非独立的保证,所以转换要仔细留档、并核对当前指令。同样的切换——递交的同时撤回——也可从 804 转入 884 [cl 884.211]

Q005. 境内申请轮候期间要管理什么?

递交时事实与裁定时事实

境内 aged-parent 案件要耗上数年,所以需要主动管理,不能一交了之。有两条时间规则拉向相反方向。Aged-parent 身份和 balance of family 由递交时的事实定死,所以排队中的一次年龄变化或死亡,可能暴露一个在递交时就已存在的弱点。相反,担保和 经济担保 (AoS) 则必须维持到裁定,所以即便递交时稳妥,也可能后期才失守。主申请人或担保人在等待期间去世时,后果要对照具体要件来推,而非当作一般的不走运。

子女年龄脱离

一名被纳入的子女,只有在满足其年龄档时才仍是家庭成员单位成员 [reg 1.12(2)]:

  • 未满18——仅凭关系即合资格;
  • 18至22——须受养于父母,无论是经济受养还是因丧失工作能力而受养 [reg 1.05A];
  • 23及以上——只能凭"丧失工作能力"这一途合资格 [reg 1.05A(1)(b)],所以普通的经济受养不再足够。

已订婚、已婚或处于 de facto 关系的子女,无论年龄都出局。由于这些年龄档是在相关裁定时点检测的,子女可能在漫长等待中"脱档"。而 884→864 分阶段路径会缓解这一点:一名被纳入 884、且持有 884 的子女,由一条追加规则保全为 864 的家庭成员单位成员 [reg 1.12(5)],即便此后已跨越年龄档——所以,和健康位置一样,子女的家庭单元身份在临时阶段就被锁定了。尽管如此,开案时仍值得把每个子女的年龄对着可能的时间线推算,并在他们跨越年龄档之前把健康检查做掉(这不会影响 age-out)。

离境

境内路径的优势系于审理期间使申请人保持 lawful 的 bridging visa。Bridging Visa A 允许停留,但不允许出境后再次入境 [MA s 79];未持 Bridging Visa B 离境可使已经生效的 BVA cease [MA s 82(8)]。此后能否再取得 BVA,要按 BVA criteria 判断 [cl 010.211]。离境本身不会 withdraw 或 finally determine Parent application,也不会抹去该申请已获分配的 queue date。另须分开注意:申请人自上次入境后所持任何签证上若附有 s 41(2)(a) 所描述那一类的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除非获豁免,可以阻止另一份 substantive-visa application 的有效 lodgement [s 46(1A)] [condition 8503]。Bridging status、travel authority 与 substantive Parent queue position 必须分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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