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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804 非付费类年长父母签证

非付费类境内年长父母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
主申请人AUD $6,600
18 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AUD $3,300
未满 18 岁随行申请人AUD $1,655
第二期费用AUD $2,065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递交前及缴纳任何第二期费用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在入境通关中
批签通常在澳大利亚境内,不在入境通关中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境内申请人须持有或近期曾持有实质性签证;若无实质性签证,附表3可能构成问题
现持 Subclass 870持有 870 期间不能递交
曾持 Subclass 870须在 870 失效后离开过澳大利亚
既往父母签证申请任何较早的父母签证申请须已获决定或撤回

年龄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递交时,主申请人须为 aged parent,或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这是 Schedule 1 validity requirement [item 1124A(3)(bc)]

年长父母的界定与养老金申领年龄挂钩。请核查现行养老金申领年龄,而非依赖固定的年龄数字。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常规年长父母途径健康标准一般包括 PIC 4005
替代批签 600 途径健康标准设置可能转向 PIC 4007,须对照所用途径核查
家庭成员随行及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父母关系主申请人须为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父母 (替代批签 600 情形下同样须为父母)
担保人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在决定时仍须有效;担保人可能可以更换
家庭成员平衡测试必须满足,除非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替代批签的 Subclass 600
经济担保 (AoS)批签前必须提供
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纳入合并申请

非付费类父母签证受排队与配额上限影响明显。在依赖时间预期前,请核查内政部现行排队信息。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附表8条件无强制性或酌定条件

常见问题

Q001. 境内年长父母签证有哪些?境内路径的优势是什么?

三个境内子类

对普通主申请人,三种申请均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时递交 [item 1124A(3)(b)] [item 1130A(3)(b)] [item 1221A(3)(b)],获批时申请人也须在澳大利亚境内 [cl 804.411] [cl 864.411] [cl 884.411]。Schedule 1 另行要求主申请人在递交时为 aged parent,或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 [item 1124A(3)(bc)] [item 1130A(3)(cb)] [item 1221A(3)(cb)]。aged parent 是达到可按 Social Security Act 框架获授 age pension 的年龄 [reg 1.03 def aged parent];使用 substituted-600 路径的主申请人则须在 decision 时满足相应的 parent criterion [cl 804.221(b)] [cl 864.212(ab)] [cl 884.212(1)(a)(ii)]。它们是:804类(Aged Parent),非付费类、永久;864类(Contributory Aged Parent,付费类年长父母),付费类、永久;以及 884类(Contributory Aged Parent〔Temporary〕,付费类年长父母临时),即通向 864 的付费类临时第一阶段。

境内优势

由于这些签证在境内递交、也在境内获批,申请人可能符合 bridging visa 资格,从而在 parent application 审理期间合法停留。但有效 lodgement 本身并不能证明某一特定 bridging visa 一定获批或已经生效;结果取决于申请人的当前 status、适用的 bridging-visa criteria 及任何 conditions。三者的财务取舍仍很明显:804 费用较低、操作性队列更长;contributory 864(直接、或经 884)有高额 second visa application charge,队列明显较短但仍然漫长。

谁必须是 aged parent

在 substituted-600 路径之外,只有主申请人必须是 aged parent。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可以作为随行申请人(家庭成员单位成员)一同申请,自己不必满足年龄要求 [cl 804.311] [cl 864.311] [cl 884.311]——所以一对夫妻,只要其中一人到养老金年龄就够。

对于普通 aged-parent 路径,aged-parent 身份按递交申请时的事实判定,事后无法取得:递交时未到养老金年龄的人,不会因在排队中到达该年龄而变得合资格。这一点在主申请人于等待期间去世时最关键——在世的配偶只有在递交时自己也是 aged parent 才能接续申请,因为该身份当时就必须存在、且无法事后补足。

Q002. 如何有效地在境内递交?随之而来的是什么过桥签证?

所在地与身份

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时点身处澳洲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作出申请时 [Sch 1 item 1124A] [Sch 1 item 1130A] [Sch 1 item 1221A],以及签证获批时 [cl 804.411] [cl 864.411] [cl 884.411]。这个要求只卡这两个时刻,中间不要求连续在澳,但 grant-location requirement 意味着决定作出时申请人必须在境内。

Schedule 2 的 status rules 因 subclass 而异。对 804 而言,若 s 48 适用于申请人,还须满足 cl 804.211(1) 中关于拒签/取消及后来成为 aged parent 的附加要求;此外,申请人须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 substantive visa,或最后所持 substantive visa 不是 Subclass 771,而不持 substantive visa 的申请人还须满足 Schedule 3 criterion 3002 [cl 804.211] [cl 804.213]。对 864 和 884 而言,通常规则同样要求持有 Subclass 771 以外的 substantive visa,或具备订明的过往 substantive-visa status 并满足 criterion 3002 [cl 864.211(1)] [cl 884.211(1)]。若申请人在提出 864 或 884 application 的同时撤回 Subclass 804 application,该通常规则不适用 [cl 864.211(2)] [cl 884.211(2)]。这些都是 Schedule 2 grant criteria,而非 Schedule 1 validity requirements,因此必须分开分析有效 lodgement 与最终 eligibility。

过桥签证

在持有 substantive visa 期间作出的有效境内申请,通常同时也构成一份 Bridging Visa A 申请:除非 reg 2.07A 将其排除,该实质性申请即启动 Class WA 这条申请路径 [Sch 1 item 1301] [reg 2.07A],随后 Bridging Visa A 可以依 Subclass 010 的准则获批 [cl 010.211(2)]。获批不等于立即生效:在 substantive visa 仍然有效期间获批的 Bridging Visa A,要到该签证终止时才开始生效,此后允许申请人在父母类申请获裁定期间留在澳大利亚 [cl 010.511]。这份过桥就是"境内优势"背后的机制:正是它让父母能在澳洲(而非境外)等上数年。但是否获批、附带什么条件、何时生效,都须逐案确认而非想当然;工作权与 Medicare 等实务问题也随该确认而定 [cl 010.611]

Q003. Balance of family 测试如何适用?何时豁免?

测试

把父母的每个子女分成合资格或不合资格。合资格(eligible)子女指:澳洲公民(无论住在哪),或通常居住于澳洲的澳洲永久居民/合资格新西兰公民;其余子女均为不合资格(ineligible),并视为居于境外 [reg 1.05(2)] [reg 1.05(2A)]。父母满足以下任一条即通过:

  • 路径一——至少一半子女合资格:合资格子女的数目 ≥ 不合资格子女的数目 [reg 1.05(2C)]
  • 路径二——合资格子女数多于每一个境外国家里的不合资格子女:任一单个境外国家中通常居住的不合资格子女的最大群体,少于合资格子女的数目 [reg 1.05(2D)]

举例:某父母有 2 个在澳洲的子女(合资格)、3 个在境外的子女(不合资格),分别住在三个不同国家、每国一个。路径一不通过,因为 2 达不到 3。路径二通过:任一单个国家里不合资格子女的最大群体是 1,少于 2 个合资格子女——所以测试满足。

哪些子女算数

此处的"子女(child)"包括父母本人的子女或继子女,以及父母现任配偶或 de facto 伴侣的子女或继子女 [reg 1.05(1)(a)]——所以继子女要计入,而重组家庭中"由谁作主申请人"会改变算术结果。该测试只有在每个所主张的亲子关系被确立后才进行。有些子女依排除条款被完全移出计数 [reg 1.05(3)]——大致为:经法院命令、收养或法律运作从父母监护中移除的子女;遭受迫害或人权侵害、且无法在别处团聚的子女;以及在难民营登记的子女。下落不明的子女,视为居于其最后已知的常居国 [reg 1.05(1)(b)]

何时豁免

并非每个境内案件都要做 balance of family。直接申请 804 的人,只有在持有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签证时才豁免 [cl 804.214]。申请 864 的人,若在递交时持有 884 签证或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签证则豁免 [cl 864.214]——所以从 884 往上走的父母不必重做此测试。申请 884 的人同样只在 substituted-600 的基础上豁免。

Q004. 费用与排队如何影响子类选择?

费用

804 是非付费类的:只收普通申请费。付费类的 864 和 884 带一笔高额的第二次签证申请费 [Sch 1 item 1130A(2)(b)] [Sch 1 item 1221A(2)(b)],在签证获批前缴纳 [cl 864.411]。在 884→864 分阶段路径上,这笔费用分摊到临时和永久两个阶段,而非一次付清。金额很大、且随时间变动;而且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这三个签证的第一笔 instalment 还按申请人是否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定义见 reg 1.03)签发的有效护照分档 [reg 1.03 def Pacific-regional country] [F2026L00874 Sch 3 items 13, 18, 36-38],因此适用档位和当前附表一(Schedule 1)数字都要在递交时核对。

排队

Section 85 允许部长以 legislative instrument 设定某一财政年度的最高数量;适用的 determination 达到上限时,section 86 才阻止继续 grant,而尚未获批的 Parent applications 会继续留在队列中,不会因此失效 [MA s 85] [MA s 86]。LIN 26/042 曾设定 2025–26 财政年度的 Parent 与 Contributory Parent 上限,但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废止;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未找到适用于 2026–27 财政年度的 section 85 determination [LIN 26/042 ss 4–6, 8]。Home Affairs 目前仍通过 cap-and-queue 安排管理 Parent applications,因此一份完整、可批的申请仍可能要在操作性队列中等待。适用的 cap 不能阻止向澳洲公民、持有生效 permanent visa 的人,或通常居住于澳洲且其持续居留不受法律所施加时间限制之人的 spouse、de facto partner 或 dependent child 授予签证 [MA s 87(1)]

在付费类一侧,轮到哪些申请被处理,由一份父母处理指令(parent-processing direction)决定——它是一份排定队列顺序的政策文书,不是签证 criterion,并会不时被替换。

费用与时间的权衡

804 费用较低,但队列更长;付费类的 864(直接、或经 884)贵得多,但队列明显较短。Home Affairs 在 2026 年 7 月 9 日估算,新的 Contributory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15 年,新的 Parent 或 Aged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33 年。这些是当前操作性估算,不是法定期限;依赖这些数字前,请核对 Home Affairs 的最新估算。

Q005. 境内申请轮候期间要管理什么?

递交时事实与裁定时事实

境内 aged-parent 案件要耗上数年,所以需要主动管理,不能一交了之。有两条时间规则拉向相反方向。Aged-parent 身份和 balance of family 由递交时的事实定死,所以排队中的一次年龄变化或死亡,可能暴露一个在递交时就已存在的弱点。相反,担保和 经济担保 (AoS) 则必须维持到裁定,所以即便递交时稳妥,也可能后期才失守。主申请人或担保人在等待期间去世时,后果要对照具体要件来推,而非当作一般的不走运。

子女年龄脱离

一名被纳入的子女,只有在满足其年龄档时才仍是家庭成员单位成员 [reg 1.12(2)]:

  • 未满18——仅凭关系即合资格;
  • 18至22——须受养于父母,无论是经济受养还是因丧失工作能力而受养 [reg 1.05A];
  • 23及以上——只能凭"丧失工作能力"这一途合资格 [reg 1.05A(1)(b)],所以普通的经济受养不再足够。

已订婚、已婚或处于 de facto 关系的子女,无论年龄都出局。由于这些年龄档是在相关裁定时点检测的,子女可能在漫长等待中"脱档"。而 884→864 分阶段路径会缓解这一点:一名被纳入 884、且持有 884 的子女,由一条追加规则保全为 864 的家庭成员单位成员 [reg 1.12(5)],即便此后已跨越年龄档——所以,和健康位置一样,子女的家庭单元身份在临时阶段就被锁定了。尽管如此,开案时仍值得把每个子女的年龄对着可能的时间线推算,并在他们跨越年龄档之前把健康检查做掉(这不会影响 age-out)。

离境

境内路径的优势系于审理期间使申请人保持 lawful 的 bridging visa。Bridging Visa A 允许停留,但不允许出境后再次入境 [MA s 79];未持 Bridging Visa B 离境可使已经生效的 BVA cease [MA s 82(8)]。此后能否再取得 BVA,要按 BVA criteria 判断 [cl 010.211]。离境本身不会 withdraw 或 finally determine Parent application,也不会抹去该申请已获分配的 queue date。另须分开注意:申请人自上次入境后所持任何签证上若附有 s 41(2)(a) 所描述那一类的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除非获豁免,可以阻止另一份 substantive-visa application 的有效 lodgement [s 46(1A)] [condition 8503]。Bridging status、travel authority 与 substantive Parent queue position 必须分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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