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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801 配偶签证(境内永居阶段)

境内永居阶段配偶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说明
Subclass 801 阶段免费永居阶段无新增费用;820/801 合并申请费已在递交时缴纳
多数 820/801 合并申请人AUD $11,710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5,860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2,935Class BS 申请费,在合并申请递交时一次性缴纳
Subclass 300 持有人(同一未婚配偶)AUD $1,955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980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485视情况适用
经未婚夫妻 (Subclass 300) 途径后无实质性签证AUD $2,475 基础费 + 每位成年随行 AUD $1,235 + 每位未成年随行 AUD $625视情况适用
Subclass 445 持有人途径免费视情况适用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第二期费用无需缴费。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内,且不在入境通关中
批签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关系要求

项目要求
标准途径申请人通常持有 Subclass 820 签证,担保仍然有效,仍是担保伴侣的配偶或事实伴侣,并满足时间要求。
两年阶段常规永居阶段途径要求自合并申请递交起至少满 2 年。
长期关系若申请时关系已属长期关系,可不适用两年等待期。
关系终止担保人死亡、家庭暴力及特定子女相关途径在符合标准时可保留申请资格。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须通过健康、品格、身份与诚信审查;配偶签证适用可豁免的健康标准 PIC 4007。
家庭成员随行及部分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永居阶段Subclass 801 是境内 820/801 配对途径的永居阶段,通常不是一次全新的第二次申请。
随行申请人随行申请人一般须具备所要求的 Subclass 445 或 820 关联,且主申请人须已获批 Subclass 801。
无新的附表3阶段801 永居阶段不存在新的附表3要求;附表3是 820 递交阶段的问题。

常见问题

Q001. 如何证明关系是真实的?

四大法定因素

关系是否真实,通过考虑一切情形来评估,其中包括四类法定事项,且已婚关系与事实关系适用相同的四类 [reg 1.15A(2)] [reg 1.09A(2)]。一份有力的档案应覆盖全部四项:

  • 财务:不动产或重大资产的共同所有、共同负债、为重大承诺而汇集财务资源、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法律义务,以及日常家庭开支如何分担 [reg 1.15A(3)(a)] [reg 1.09A(3)(a)]
  • 家庭:居住安排、对子女照顾的共同责任、以及家务如何分担 [reg 1.15A(3)(b)] [reg 1.09A(3)(b)]
  • 社交:双方是否对外以伴侣自居、亲友如何理解这段关系、以及共同的社交活动 [reg 1.15A(3)(c)] [reg 1.09A(3)(c)]
  • 承诺:关系的持续时间、共同生活了多久、彼此获得的陪伴与情感支持、以及是否视其为长期关系 [reg 1.15A(3)(d)] [reg 1.09A(3)(d)]

真实且持续

这四项因素涉及整体的法定关系条件:对排除他人的共同生活有相互承诺、关系真实且持续、以及双方的居住安排 [reg 1.15A(1)] [reg 1.09A(1)]。没有任何单一因素是决定性的,缺少某一项(没有共同拥有的房产、或有一段分居期)也不致命,只要整体图景成立。证据应展现关系随时间的发展,并对任何空档予以解释,而不是留白。

陈述与第三方

伴侣双方的陈述以自己的话陈述关系的历程与性质;亲友的陈述佐证社交层面。它们支撑四项因素上的客观证据;但不能取代它。最有力的档案是把清晰的叙述与四个标题下的书面证据配对呈现。

Q002. 820→801 两阶段如何运作,过桥签证起什么作用?

一份申请,评估两次

820 与 801 作为一份合并申请一起递交,在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入境通关中),只缴一笔第一期费;第二期费为零 [Sch 1 item 1214C] [Sch 1 item 1124B]。申请人不会在两年后再递一次:同一份申请先为 820 评估一次、再为 801 评估一次。

处理期间的 bridging status

Bridging 路径取决于申请人在 lodgement 时的 status。持有 substantive visa 时有效 lodged combined application 的人,通常进入 Bridging Visa A 路径 [Sch 1 item 1301];不持 substantive visa 但仍有效 lodged 的人,通常进入相应的 Bridging Visa C 路径 [Sch 1 item 1303]。已经 grant 的 BVA 在 substantive visa cease 时生效 [cl 010.511]。BVA 不允许出行,因此 BVA holder 如需在 application pending 期间离境再返回,须先取得 Bridging Visa B [cl 020.511(1)(c)];不得把这条 travel pathway 直接套到 BVC holder 身上。820 grant 后成为 substantive temporary visa,通常持续到 801 application 被决定或撤回,但仍受该 clause 其他 cessation events 约束 [cl 820.511],所以 bridging status 主要在 temporary grant 前起作用。

先 820、后 801,相隔两年

820 先被决定。801 就同一份申请决定,且作为一般规则,须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已过去至少两年才能获批 [cl 801.221(2)],是从申请起算、而非从 820 获批起算,所以等待并持有 820 的时间都计入这两年。永久签证并非自动获得:它必须靠关系持续到 801 决定、或某项界定的例外来挣得。

Q003. 永久(801)阶段如何运作?

通常规则

在永久(801)阶段,申请人须持有 820、继续受担保伴侣担保、仍是其配偶或事实伴侣,并且作为一般规则,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已等待至少两年 [cl 801.221(2)]。这两年从申请起算,而非从 820 获批起算,因此在临时签证上已花掉的时间计入其中。若 820 是经部长介入获批的,则两年改从该决定起算 [cl 801.221(2A)]

两年等待何时不适用

对关系仍在持续的伴侣而言,若在申请递交之时双方已处于长期伴侣关系,两年等待即被免除 [cl 801.221(6A)]。所谓长期伴侣关系,指已持续至少三年、或若有双方共同的受抚养子女(继子女除外)则至少两年的配偶或事实关系 [reg 1.03 def long-term partner relationship]。所以孩子把合格期限从三年缩短到两年,但本身并不免除等待:在一起不足两年的伴侣,不会仅因有孩子就免于等待。此外,配偶去世与关系结束这两条路径本身就是各自独立的合资格基础,部长可以在不足两年时批准 [cl 801.221(7)]

若关系结束

如果关系在 801 被决定之前真正结束、且无例外适用,永久签证会被拒,因为 801 要求申请人在决定时仍是担保人的配偶或事实伴侣 [cl 801.221(2)]。即使关系已结束,仍有三条界定的路径通往 801:担保伴侣已去世、且申请人本会延续关系 [cl 801.221(5)];或者关系已终止,且发生了担保人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有关系的子女 [cl 801.221(6)]。子女这条要求法院认可的监护、探视或抚养联系,而不仅是有共同子女。

这些例外在临时阶段同样适用

这些路径不限于永久阶段,而且分成两条各自独立的链条,各自服务于一类明确的申请人。

配偶与事实伴侣申请人。 对于以配偶或事实伴侣基础申请的人,包括已经与担保人结婚的 Subclass 300 持有人或前持有人 [cl 820.211(2)] [cl 820.211(5)] [cl 820.211(6)]:若担保人在 820 获批之前去世,或关系因担保人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有合资格子女而终止,820 仍可据此获批 [cl 820.221(2)] [cl 820.221(3)]。之后,持有基于死亡获批之 820 的申请人,仅凭持有该 820 即满足 801 [cl 801.221(3)];持有基于家庭暴力或子女获批之 820 的申请人,同样如此 [cl 801.221(4)],在永久阶段无需再证明关系仍在持续。

尚未结婚的 Subclass 300 持有人。 仍处于 prospective spouse 路线的婚约签证申请人另有自己的链条。担保伴侣去世的现任 300 持有人,若使部长信纳其本会继续作为 spouse 或 prospective spouse,即可满足 820 [cl 820.211(7)]。关系已终止的现任 300 持有人,在申请人本人、与其合并申请的家庭单元成员、或受抚养子女遭受担保伴侣实施的家庭暴力时,或存在关系子女的法定联系时,可满足 820 [cl 820.211(8)]。不再持有 substantive visa 的前 300 持有人享有同样的关系终止路径,但没有死亡路径 [cl 820.211(9)]。820 以申请人在决定时继续满足相应路径为基础获批 [cl 820.221(1)(a)]。持有以现任持有人死亡或关系终止基础获批之 820 的申请人,仅凭持有该 820 即满足 801 [cl 801.221(6AA)];以前持有人基础获批的,同样如此 [cl 801.221(6AB)]。因此,无论婚姻是否曾经举行,丧偶或受虐的申请人都不会在临时阶段就被否决。

什么构成家庭暴力

家暴路径运行在第 1.5 分部的定义与证据规则之上。相关家庭暴力(relevant family violence)指对受害人、任一方家庭单元成员、或其财产的实际或威胁性行为,使受害人合理地担忧或忧惧其福祉或安全 [reg 1.21]。它不限于身体伤害,因此心理或经济虐待也可构成。暴力(或其一部分)必须发生在关系存续期间 [reg 1.23]

家庭暴力的举证:司法与非司法两条路径

经司法认定的主张由以下三者之一成立:依受害人本人申请而针对施暴人作出的《家庭法》禁制令 [reg 1.23(2)]、在施暴人获得陈述机会之后作出的州或领地保护令、或就针对受害人的暴力罪作出的定罪或记录有罪认定 [reg 1.23(6)];合规的司法主张必须被接受。非司法主张则需要两样:申请人本人的法定声明(其可就针对自己、或针对其家庭单元另一名成员的家庭暴力作出该声明)[reg 1.25],以及由文书订明的证据项目 [reg 1.24],其数量与类别由立法文书设定、须予核实。就非司法主张而言,若决定者不信纳受害人经历了家庭暴力,则必须将该事项转介独立专家,并将该专家的意见视为正确 [reg 1.23]

复审安全阀

有一条通往 801 的路径不要求当前持有 820。若申请人曾持有的 820 因 801 被拒而失效,而行政复审仲裁庭 (ART) 随后将该拒签发回、或自行裁定申请人除持有 820 之外满足 801 的各项准则,则 801 仍可获批 [cl 801.221(8)]。因此,其 820 因拒签而失效的申请人,不会在复审进行期间被彻底挡在门外。

Q004. 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如何纳入?

合并申请

受抚养子女可以纳入合并申请 [Sch 1 item 1214C(3)(f)];更广泛的申请人家庭单元成员,只有在主申请人是当前或曾经的婚约签证(子类 300)持有人时,才可纳入 [Sch 1 item 1214C(3)(e)]。被纳入的人可以作为随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一同获批 820、继而 801 [cl 820.311] [cl 820.321] [cl 801.311] [cl 801.321]。每一位被纳入的人都须满足适用于其自身的公共利益准则 [cl 820.224]

家庭单元成员

普通子女以"受抚养子女"身份纳入 [reg 1.03](年满 23 岁但在经济上受抚养的子女仍可合资格);而 reg 1.12(2) 的家庭单元档位(年满 23 岁者只能因丧失工作能力而合资格),适用于向当前或曾经的 300 持有人开放的更广泛家庭单元路径。在这条更广泛路径下,申请人或担保伴侣的子女或继子女必须未婚、未订婚、也不处于事实关系,并且要么未满 18 岁 [reg 1.12(2)(b)(i)],要么年满 18 未满 23 且受抚养于父母 [reg 1.12(2)(b)(ii)],要么年满 23 且因丧失工作能力而受抚养 [reg 1.12(2)(b)(iii)] [reg 1.05A]。这样一名子女的受养子女,即受养孙子女,也算在内 [reg 1.12(2)(c)]。这些档位测试到 820 下签为止,因此临近年龄边界的子女可能在 820 获批前过龄失格,须在一开始就对照时间线做预估。但子女一旦持有 820,永久阶段便不再重测家庭单元资格:801 只要求子女仍持有基于该身份获批的 820、且主申请人获批 801 [cl 801.321],因此在两年等待期间过龄并不会使其失格。

递交后加入子女

在递交之后、决定之前出生于申请人的子女,自动被视为已申请,并与父母的申请合并 [reg 2.08];受抚养子女可凭在决定前提出的书面请求,加入临时的 820 [reg 2.08B];配偶、事实伴侣或受养子女可凭在决定前提出的书面请求加入永久的 801 [reg 2.08A]

820 下签之后出生的子女

820 grant 后、801 决定前出生的子女,如何处理取决于出生地点。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的子女,依 s 78 被视为获授父母所持的同类 820,但仅限该子女出生时是 non-citizen [MA s 78]。如果子女出生时父母任何一方是 Australian citizen 或 Australian permanent resident,子女出生即为 Australian citizen,不需要 visa,也不会取得 s 78 的自动 grant [Citizenship Act s 12(1)(a)]。若 s 78 适用,子女会并入仍未决定的 permanent application [reg 2.08]。在父母临时身处境外期间出生的子女不会取得 s 78 自动 grant;如果一名父母在其出生时是 Australian citizen,子女可能转而符合 citizenship by descent [Citizenship Act s 16(2)]。若子女不是 Australian citizen,通常使用 Subclass 445 [cl 445.211] 后再并入 801。

Q005. 若境内伴侣签证被拒,谁能寻求复审?

境内伴侣拒签带有一项属于申请人的复审权,但附带一个地点陷阱:申请人必须身处澳大利亚才能使用它。

申请人可提

由于 820 与 801 可在移民区内获批、且申请是在境内作出的,拒签属于一般境内分支下的可复审移民决定 [s 338(2)],前提是决定不是在申请人处于 入境通关 时作出,且申请人也不是曾被拒绝 入境通关、其后又未完成 入境通关 的人 [s 338(2)(c)];可提起的人是申请人 [s 347A(1)(a)]。境内伴侣签证并无单独列明,它依托于这一一般分支,因此复审权归申请人、而非担保人。

但仅限身处移民区期间

关键在地点。境内拒签的复审,只能由在递交复审时身处移民区的申请人提起 [s 347A(2)]。已离开澳大利亚的被拒申请人无法从境外递交复审,而时限仍在流逝:行政复审仲裁庭 (ART) 申请须在获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 [s 347],且不可延展。因此,在境内拒签后离境的人,可能彻底失去复审权,这也是在复审路径尘埃落定前留在澳大利亚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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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Visa Solutions Pty Ltd — 注册移民代理: Youbin Zhang (MARN 2519145), Chongxiao Ju (MARN 2518719). 本页仅提供一般信息,不考虑您的全部个人情况,也不构成针对个人的移民建议或法律建议。阅读本页不构成代理与客户关系。费用与规定以 2026年7月1日 为准,递交前请核对澳大利亚内政部现行要求。如与英文版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参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