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费
| 费用项目 | 金额 |
|---|---|
| Tourist (旅游) 类别 –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 | AUD $630 |
| Tourist、Sponsored Family (担保家庭探亲)、Business Visitor (商务访客) 或 ADS (指定旅游目的地) 类别 – 在澳大利亚境外 | AUD $250 |
| 外国政府代表或指明的豁免类别 | 免费 |
| Frequent Traveller (常旅客) 类别 | AUD $1,845 |
| 境内再次申请附加费 (STAC) | AUD $700 (须缴纳时) |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访客签证各类别收费并不相同。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 项目 | 规定 |
|---|---|
| Tourist 类别 | 可在境内或境外递交 |
| Sponsored Family、Business Visitor 与 Frequent Traveller 类别 | 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 |
| Approved Destination Status (ADS) 类别 | 须在中国境内递交 |
| 批签地点 | 通常须与递交地点一致;ADS 申请人批签时须在中国境内 |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 情形 | 要求 |
|---|---|
| Tourist 类别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 | 如申请人现持或曾持学生签证,不能借访客签证申请来开始、继续或完成其已报读的注册课程 (registered course) |
| Tourist 类别申请人不持实质性签证 | 须满足附表3标准,且最后持有的实质性签证不得是 Subclass 403 家政人员 (外交或领事) 签证 |
| 长期连续临时停留 | 如批签将导致以访客、打工度假或过桥签证连续停留超过12个月,须存在特殊情形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
签证类别流
| 项目 | 要求 |
|---|---|
| Tourist | 用于旅游、探亲或其他非商务、非医疗的访客目的 |
| Sponsored Family | 用于受担保的家庭探访,须有获批担保,并可能要求保证金 |
| Business Visitor | 用于商务访客活动,而非进入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工作 |
| Approved Destination Status (ADS) | 用于参加获批组团旅游的合资格中国 (PRC) 公民 |
| Frequent Traveller | 用于以游客或商务访客身份来访的合资格护照持有人 |
签证用途与停留期
| 项目 | 要求 |
|---|---|
| 真实临时居留意图 | 申请人须真实地打算为签证目的作临时停留 |
| 资金 | 申请人须拥有或能够获得足以支持拟停留期间开支的资金 |
| 商务活动 | Business Visitor 与 Frequent Traveller 的商务目的不得对澳大利亚就业或培训机会产生不利影响 |
| ADS 旅行团 | ADS 申请人须作为获批组团的一部分,以观光及相关活动为目的旅行 |
工作与学习权利
| 项目 | 要求 |
|---|---|
| 工作 | 访客签证不是工作签证;一般的 Tourist 与 Sponsored Family 批签通常附有禁止工作条件 |
| Business Visitor 工作限制 | Business Visitor 及 ETA 类条件只允许商务访客活动,不允许在澳大利亚从事一般工作 |
| 学习 | 访客签证条件可将学习或培训限制为不超过3个月 |
健康要求
| 类别流 | 要求 |
|---|---|
| 所有类别 | 须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健康标准包含 PIC 4005 |
| 未满18岁申请人 | 另有儿童福利方面的公共利益审查 |
家庭成员
| 项目 | 要求 |
|---|---|
| 家庭成员合并申请 | 在申请规则允许时,家庭成员可以合并申请 |
| Sponsored Family 类别 | 须核查担保人类型、担保审批、亲属关系及可能要求的保证金 |
| 无随行申请条件 | 每位申请人都须各自满足相应的访客签证条件 |
签证条件
| 项目 | 要求 |
|---|---|
| 8101 | 禁止工作;对许多 Tourist 与 Sponsored Family 批签为强制性条件,但并非所有访客情形都附加 |
| 8115 | 商务访客工作条件;除商务访客活动外不得工作 |
| 8201 | 学习或培训不得超过3个月 |
| 8503 | 不得境内续签;视类别与批签依据为强制性或酌定条件 |
| 8531 | 不得逾期停留 |
| 8558 | 酌定条件;如被施加,任意18个月内在澳停留不得超过12个月 |
访客签证条件因类别与批签依据而异;没有哪一个访客签证会同时附有本表所有条件。以实际批签通知书为准。
常见问题
Q001. Subclass 600 的五个 stream 是什么?如何选对?
Subclass 600 是"一个签证、五个 stream",选错 stream 是第一个错误。所有 stream 共享共同标准——真实临时停留 [cl 600.211]、足够生活能力 [cl 600.212]、公共利益与特别回返标准 [cl 600.213] [cl 600.214]、以及 12 个月规则 [cl 600.215]——但在目的、由谁担保(如有)、以及所附条件上各不相同。
| Stream | 核心目的 | 担保 | 强制条件 |
|---|---|---|---|
| Tourist(旅游) | 旅游、探亲、或任何非商务非医疗目的 [cl 600.221] | 不是申请人自行选择:仅在指定 close-relative 探访目的且部长要求时才适用 sponsorship [cl 600.224] | 8101、8201(可加 8501/8503/8558);若 sponsorship 被要求且获批准:8101、8201、8503、8531 强制;经济困难群体:仅 8201 强制(可加 8503)[cl 600.611] |
| Sponsored Family(担保探亲) | 探访身为其父母、配偶、事实伴侣、子女、兄弟或姐妹的澳洲公民或永居——或任何其他非商务非医疗目的 [cl 600.231] | 强制:依 cl 600.232 获批准的担保人;可能需保证金 [cl 600.232] [cl 600.235] | 8101、8201、8503、8531 [cl 600.612] |
| Business Visitor(商务访客) | 商务访客活动 [cl 600.241] | 无 | 8115、8201(可加 8503)[cl 600.613] |
| Approved Destination Status(ADS) | 居于指定地区的 PRC 公民,随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 [cl 600.251] [cl 600.252] | 无 | 8101、8207、8503、8530 [cl 600.614] |
| Frequent Traveller(常旅客) | 持指定国家护照者(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PRC、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东帝汶或越南)以旅游或商务访客身份、长期有效签证 [cl 600.261] [sch 1 1236(6A)] [LIN 21/056 s 9(2)] | 无 | 8115、8201、8503、8516、8527、8531、8572、8573、8609 [cl 600.615] |
Stream 决定条件,条件决定后续策略。Sponsored Family、ADS 与 Frequent Traveller 三个 stream 一律带 8503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堵住多数境内后续申请;经批准担保而获批的 Tourist stream 签证同样强制带 8503 [cl 600.611],无担保的 Tourist stream 则只在被施加时才带。
Q002. 两个核心标准——真实临时停留、足够生活能力——要求什么?
两个评价性标准贯穿每个 stream:申请人真实意图临时停留,以及有足够生活能力支撑此行。
真实临时停留——cl 600.211
申请人须真实意图为签证所批目的临时停留,据以下评估:其是否实质遵守最后持有的 substantive visa 及其后任何 bridging visa 的条件、对 Subclass 600 条件的拟遵守意图、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 [cl 600.211]。这一权衡是对申请人具体情况的裁量性评估。部门政策指引还会考量旅行目的、原籍国联系、返回诱因、移民历史与资金。
足够生活能力——cl 600.212
申请人须有足够生活能力、或对足够生活能力有支配途径,以在拟停留期内维持自身 [cl 600.212]。支配途径也算——寄宿方或家庭成员的支持可满足——但须真实且有证据,而非空言。
Q003. 访客不能做什么——工作与学习条件?
访客签证不是工作签证,而条件正是最容易出合规问题的地方。强制条件随 stream 而定,但有三个反复出现。
禁止工作——条件 8101
多数 stream 带条件 8101:持有人在澳洲完全不得工作 [sch 8 cl 8101]。"work"指"通常会获得报酬的活动" [reg 1.03],所以判准不是有没有拿钱——本该有偿的事无偿去做,仍算工作;在亲属的澳洲生意里搭手帮忙,可能构成违反。
仅限商务访客活动——条件 8115
Business Visitor 与 Frequent Traveller 两 stream 改带条件 8115:持有人只能以从事商务访客活动的方式工作 [sch 8 cl 8115]。这是 reg 1.03 里的一份闭合清单:一般商务或就业咨询;调查、谈判、订立或审阅商业合同;参加官方政府间活动;或出席会议、贸易展、研讨会(除非由主办方付酬)。它明确排除为设在澳洲的机构或个人工作、或向其提供服务,也不包括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或服务 [reg 1.03]。
学习上限——条件 8201
访客可以学习或培训,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sch 8 cl 8201]。再长就需要学生签证。
Q004. 不得境内续签条件(8503)有什么效果?可以豁免吗?
条件 8503——"不得境内续签"(no further stay)——是最能左右后续策略的单一条件。一经施加,持有人在澳期间不得再获任何实质性签证,保护类签证除外 [sch 8 cl 8503]。它对境内后续计划的影响分两层。
第一层,递交。由于 8503 是不得境内续签条件,自上次入境以来曾持有此类签证的人,不能在境内有效递交进一步的实质性签证申请(保护类除外)[s 46(1A)]。该障碍在申请递交时附着,因此对较晚一个签证施加的 8503,并不能追溯地使一个在该条件存在之前已有效递交的境内申请无效。
第二层,下签。即使撇开有效性,8503 也禁止在持有人身处澳洲时授予实质性签证。它锚在人是否身处澳洲,而非申请在哪里递交——所以境外递交的签证,仍可在持有人身处境外时授予,这正是"走境外"这条路的运作方式。
8503 可以豁免,且豁免须在进一步的实质性签证申请(保护类签证除外)能在境内有效递交之前取得 [s 41(2A)] [s 46(1A)]。主要有两条依据。第一条很窄:自授签以来,出现了持有人无法控制的、令人信服且令人同情的情况,并导致其处境重大改变 [reg 2.05]——高门槛,绝不能想当然。第二条是一条明确的技术/雇主担保通道:真诚打算申请 General Skilled Migration 类,或 Subclass 186、187、188、191、482、494 [reg 2.05(4AA)]。reg 2.05(4AA) 下的豁免不会一般性解除条件 8503:此人后续申请只有在属于清单所列技术类或雇主担保类别时才有效 [reg 2.07AG]。因此,这项豁免只适用于清单所列的签证路径。Sponsored Family、ADS 与 Frequent Traveller 强制带 8503——经批准担保而获批的 Tourist stream 签证也是 [cl 600.611]——若境内后续计划不在该清单内(如境内伴侣申请)则可能不适合;而计划中的技术类或雇主担保类转签,有它自己的豁免依据。
Q005. 访客的停留时长如何封顶?
有三套彼此独立的控制限制访客在澳的停留时长,而且叠加。
每次入境——许可停留期(条件 8531)
每次授签都设定持有人单次入境可用的停留期。这个停留期是签证本身的许可停留,并非编号条件;条件 8531 把它明文化:持有人不得在签证许可的停留期结束后继续留澳 [sch 8 cl 8531]。不论是否施加 8531,超过该日期即成为非法居留。
累计——滚动上限(条件 8558 或 8573)
在单次停留期之上,还有一个滚动上限限制跨多次的累计时间,而使用它的两个 stream 用的是不同窗口:Tourist stream 可带 8558——任何 18 个月内不超过 12 个月 [sch 8 cl 8558];Frequent Traveller stream 则强制带 8573——任何 24 个月内不超过 12 个月 [sch 8 cl 8573]。二者都在滚动窗口内累计:离境只是暂停、不清零;窗口也不锚定于任何一次入境,因此连续长期停留可能违反它——即便每次入境看似都给了一段新的停留。违反不会自动取消签证,但使其可被裁量取消 [s 116(1)(b)],故接近上限前应先算清窗口。
申请阶段——十二连续月规则(cl 600.215)
这条规则是阻止用签证接龙,使本人连续获授权留在澳洲。若批出新的 Subclass 600 会使申请人作为一份或多份 visitor visa、Subclass 417 或 462 签证或 bridging visa 的持有人,连续获授权停留超过 12 个月,就必须存在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cl 600.215]。reg 1.03 并未定义 “visitor visa”;Home Affairs 的操作性材料把 Subclasses 600、601、651 及其先前对应签证作为这项计算中的 visitor visas。由于该标准考察的是连续获授权停留的期间,应根据签证历史计算,而不宜简化为实际身处澳洲的日数,也不能假定仅仅离境就会重置计算。它是一条授签标准,不是条件。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在法规里没有定义,按其普通词义理解,实务中从严把握。通常指:超出申请人控制的、非预期且非同寻常的变故——无论是申请人自身、还是某澳洲公民/永居的情况——或因在澳近亲家庭成员死亡、重病或严重医疗状况而需留澳照护。该情况必须有证据支撑而非空言——例如医生出具的、说明该家庭成员病情及所需照护的材料——单纯想继续度假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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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或时间紧迫,注册移民代理可以评估资格、证据与递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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