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资讯

Subclass 300 未婚夫妻签证

境外未婚夫妻途径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说明
基础费AUD $11,710递交时缴纳
18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附加费AUD $5,860递交时缴纳
18岁以下随行申请人附加费AUD $2,935递交时缴纳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随行申请人金额为逐人累加的附加费。第二期费用无需缴费。递交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批签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境外要求是递交规则;批签地点更为灵活。

担保要求

项目要求
担保人由未婚配偶担保申请人。
担保审批担保须获批准,且在决定时仍然有效。
担保限制担保人的担保历史及相关犯罪记录限制可能影响担保审批。

关系要求

项目要求
结婚对象申请人须打算与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结婚。
当面见面双方须在各自年满 18 岁后当面见过面,并彼此本人相识。
结婚计划双方须真实打算在签证有效期内结婚。
共同生活双方须真实打算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无法律障碍至决定时,拟议婚姻在澳大利亚法律下须不存在障碍。

年龄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申请人须已年满 18 岁
未婚配偶 (prospective spouse)未婚配偶须已年满 18 岁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须通过健康、品格、身份及其他公共利益审查;健康标准为 PIC 4007。
家庭成员随行及部分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核心关系与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拟议婚姻。
担保人未婚配偶须担保该申请,且担保须获批准。
家庭合并申请与主申请人一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递交。
随行申请人随行申请人须与主申请人保持关联,并被纳入担保。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8515对主申请人为强制性条件:持本签证首次入境澳大利亚前不得结婚或建立事实伴侣关系。
8519对主申请人为强制性条件:须在签证有效期内与未婚配偶结婚。
8520对随行申请人为强制性条件:相关的 Subclass 300 主签证持有人须在签证有效期内结婚。
8502酌定条件:仅在批签通知书中被施加时适用。

条件以实际批签通知书为准。规划结婚时间之前应先核对签证有效期。

常见问题

Q001. 子类 300 何时是合适的路径?

婚约签证

子类 300(婚约签证,Prospective Marriage)是一个 Class TO 临时签证,面向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并打算与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结婚的人 [Sch 1 item 1215] [cl 300.211]。申请人与拟定配偶都必须年满 18 岁 [cl 300.212A] [cl 300.213]。它是临时的:持有人可以前往、进入并留在澳大利亚,直到部长设定的某个日期,该日期须为自获批起 9 至 15 个月之间,若未设定则为 9 个月 [cl 300.511]

何时适用

300 的独特用途是:一对订婚伴侣想来澳大利亚、并在签证期限内结婚,通常在澳办婚礼。它不是唯一的婚约路径:已经结婚、或已处于事实关系的伴侣,直接申请伴侣类签证即可,无需 300;而将在海外结婚的伴侣,可改用境外伴侣签证的拟定配偶分支,该分支在婚姻已举行后才获批。300 是给将在抵达澳大利亚之后、于签证期限内结婚的伴侣的选择。

随后转入伴侣签证

300 是桥梁,不是终点。在 visa period 内结婚后,持有人在境内递交一份合并 Partner application,同时申请 Subclass 820 与 Subclass 801;820 先评估,801 随后在同一 application 上评估。820 获批后不需要另递一份 801 application。仅凭 300 不产生永久身份。

Q002. 这对伴侣必须就关系证明什么?

亲自见面

申请人与拟定配偶必须在各自年满 18 岁之后亲自见过面,并且彼此本人认识 [cl 300.214]。仅通过网络或中间人维系的关系不满足这一要求。

真诚的结婚意图

申请人必须证明双方真诚打算结婚,并且打算在签证期限内完婚 [cl 300.215]。部长还必须信纳双方真诚打算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cl 300.216]。该签证考察的是真诚的婚约前景,而非为便利而办的仪式。

无法律障碍

在下签时,澳大利亚法律下不得存在婚姻障碍 [cl 300.221A]。Bigamy 与其他 void-marriage grounds 由 Marriage Act s 23B 处理;marriageable age 及有限的法院授权例外见 ss 11–12 [Marriage Act s 23B] [Marriage Act s 11] [Marriage Act s 12]。申请人必须持续满足结婚意图与关系标准直至下签,而不仅是递交时 [cl 300.221]

Q003. 300 在何处递交、何处下签?

在境外申请

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澳大利亚境外 [Sch 1 item 1215]。在这个意义上,300 是一个境外签证;它不能在境内递交。

在境内或境外下签

只要申请人不处于入境清关中,该签证可在其身处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时下签 [cl 300.412]。因此,一名此间已持另一签证前往澳大利亚的申请人,仍可获批 300。

费用

300 需缴纳一笔可观的首期签证申请费,数额由附表一订明,在递交申请时缴付;第二期为零 [Sch 1 item 1215]。对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出的申请,若主申请人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 签发的有效护照,则适用独立的第一期费用档位 [Sch 1 item 1215(2)(a)] [reg 1.03 def Pacific-regional country]。该数额随时间变动,因此每次都须核对当前附表一的数字。

伴侣阶段的费用优惠

300 的这笔费用在伴侣阶段并非白交。由于申请人是在仍持有 300、且已与指定的 intended spouse 结婚的情况下进入伴侣路径,之后的 820/801 合并申请中,Partner (Residence) 一侧适用优惠首期签证申请费,而非完整的伴侣申请费。对 2026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递交的申请,该优惠分为按护照划分的两个子项:一项适用于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regulation 1.03 中的定义术语)签发的有效护照的申请人,另一项适用于不持有该护照的申请人;其他申请人适用的全额费用也按同一护照标准划分 [Sch 1 item 1124B(2)(a)(viii)-(ix)]。Partner (Temporary) 一侧费用为零 [Sch 1 item 1214C(2)]。实际效果是:300 路径把成本前置到 300 本身,而不会在其之上再收一整笔完整的伴侣申请费。

Q004. 300 持有人受哪些条件和期限约束?

核心条件

主申请人的 300 签证附带条件 8519(持有人必须在签证期内完婚)[sch 8 cl 8519],以及条件 8515(持有人在入境澳大利亚前不得结婚或进入事实关系)[sch 8 cl 8515] [cl 300.612]。还可加附条件 8502(持有人不得在某指定人之前入境澳大利亚)[sch 8 cl 8502] [cl 300.613]。首次入境须在部长指定的日期之前完成 [cl 300.611]。条件 8515 限定的是时间而非地点:它仅禁止在首次入境之前结婚,因此持有人一旦入境,婚姻即可在签证期限内举行,且不必在澳大利亚举行。

婚姻期限与伴侣签证

该签证有两项不同的 timing controls:first entry 必须在 cl 300.611 指定日期前完成;marriage 必须依 condition 8519 在 visa period 内举行 [cl 300.611] [cl 300.511] [sch 8 cl 8519]。结婚后,持有人在境内递交一份合并 application,同时申请 Subclass 820 与 Subclass 801;300 pathway 正是为了衔接该 combined partner application。

若在 300 仍待决时结婚

若这对伴侣在递交 300 之后、决定之前(即在任何 300 获批之前)结婚,且婚姻为本法之目的有效,则婚约基础不再适用,条例会转换该申请。申请人被视为已在移民部收到婚姻通知之日,另行申请了境外的临时伴侣 309 与移民伴侣 100,且这些申请被视为有效作出 [reg 2.08E]。300 的首期费计作该伴侣申请的首期费,因此无需再缴新费 [reg 2.08E]。这会把伴侣导入境外 309/100 通道,而非境内 820/801。

如果没有结婚

若这对伴侣未在签证期内结婚,300 即到期失效;它不可延期,仅凭 300 也不产生任何永久结果。计划有变的伴侣必须重新对照伴侣签证的标准评估(例如届时是否已形成事实关系),而不能依赖 300。

Q005. 若子类 300被拒,谁能寻求复审?

被拒的子类 300带有实体复审权,但这项权利属于担保人、而非申请人,因为规则把300拒签列为可复审、并把资格给予担保人。

一项被明文列明的可复审决定

拒绝子类 300的决定,是规则直接列明的可复审移民决定 [reg 4.02(4)(s)] [s 338(9)],因此可提交行政复议庭(ART)。它不依赖第338条的一般境内或境外分支,因为300拒签本身就被列为可复审。

仅担保人可提

可提起该复审的人是担保人,而非签证申请人 [reg 4.02(5)(r)] [s 347A(1)(d)]。这是规则的直接立法选择,而非签证在何处申请的结果:同样在境外递交的子类 309,反而把资格给了申请人。被拒的申请人不能自行提起复审:须由担保人递交复议庭申请,且须在获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因为该移民时限不可延展 [s 347]

需要针对您个人情况的 Subclass 300 建议?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或时间紧迫,注册移民代理可以评估资格、证据与递交策略。

联系 Best Visa Solutions

Best Visa Solutions Pty Ltd — 注册移民代理: Youbin Zhang (MARN 2519145), Chongxiao Ju (MARN 2518719). 本页仅提供一般信息,不考虑您的全部个人情况,也不构成针对个人的移民建议或法律建议。阅读本页不构成代理与客户关系。费用与规定以 2026年7月1日 为准,递交前请核对澳大利亚内政部现行要求。如与英文版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参见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