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费
| 费用项目 | 金额 |
|---|---|
| 主申请人 | AUD $4,245 |
| 18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 | AUD $2,125 |
| 18岁以下随行申请人 | AUD $1,065 |
| 第二期费用 – 普通申请人 | AUD $29,130 |
| 第二期费用 – 受抚养子女情形 | AUD $2,095 |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部分新生儿及历史遗留个案存在免缴规则;如可能适用,请核查现行收费规则。递交前以及在任何第二期费用缴费要求之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 项目 | 规定 |
|---|---|
| 递交申请 | 可在境内或境外 |
| 批签 | 通常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
| 付费父母类新生儿子女 | 可在境内或境外批签 |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 情形 | 要求 |
|---|---|
| 现持 Subclass 870 者 | 持有 870 期间不得递交 |
| 曾持 Subclass 870 者 | 须在 870 失效后已离开澳大利亚 |
| 既往父母签证申请 | 此前的父母签证申请须已获决定或已撤回 |
健康要求
| 类别流 | 要求 |
|---|---|
| 主申请人 | 适用健康、品格及其他公共利益标准,包括 PIC 4005 |
| 家庭成员 | 随行及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
家庭成员
| 项目 | 要求 |
|---|---|
| 临时途径 | 这是付费类的临时阶段,其后可衔接 Subclass 143 申请 |
| 父母关系 | 主申请人须是已定居 (settled) 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父母 |
| 担保人 | 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且在决定时仍然有效;更换担保人可能可行 |
| 家庭成员平衡测试 | 申请时须满足 |
| 家庭成员 | 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纳入合并申请 |
173 阶段没有经济担保 (AoS) 要求;经济担保适用于其后的 Subclass 143 阶段。
签证条件
| 项目 | 要求 |
|---|---|
| 8502 | 可能被施加;请核对批签通知书 |
| 8515 | 可能被施加;请核对批签通知书 |
无强制性附表8条件。
常见问题
Q001. 境外父母类签证有哪些,在哪里获批?
三个境外子类
境外父母类签证不要求申请人是年老父母(aged parent)—— 只要是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父母,都可以使用 [cl 103.211] [cl 143.211] [cl 173.211]。它们是:子类 103(父母),非贡献类、永久;子类 143(贡献类父母),贡献类、永久;以及子类 173(贡献类父母(临时)),通往 143 的贡献类临时第一阶段。
在境外获批
与境内的年老父母签证不同,这些签证通常在申请人身处澳大利亚境外时获批 [cl 103.411] [cl 143.412] [cl 173.411]。在父母身处澳大利亚境外时递交的申请,不会让父母获得可在澳大利亚境内等待的过桥签证;在这条通常路径上,等待期在境外度过。但这对 143 并非绝对:cl 143.411 允许在申请时持有子类 173 或 substituted 子类 600 签证的 143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获批 [cl 143.411],因此尤其是 173 转 143 的升级,常常在境内作出决定;这类有效的境内 143 申请也可以支持一份 Bridging Visa A 申请,至于是否获批、附加条件及何时生效,须另行确认 [cl 010.211(2)] [reg 2.07A]。这是与 804/864/884 系列最核心的实务区别,也正因如此,想在等待期间待在澳大利亚的父母,需要么具备年老父母身份(境内子类),要么走临时 870 这一桥梁。
狭窄的退休人士境内通道
另有一道针对退休人士群体的境内通道。曾持有子类 405(投资退休)或子类 410(退休)签证、且在 2018 年 5 月 8 日持有该签证(或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是该签证)、此后未持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签证、并且身处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移民清关中的人,可以在境内递交 103 或 143 [Sch 1 item 1124(3)(aaa), (3A)] [Sch 1 item 1130(3)(b), (3A)] 并在境内获批 [cl 103.214] [cl 143.214] [cl 103.411] [cl 143.411]。这一退休人士群体同时被免除家庭平衡(balance of family)与担保支持(assurance of support)要求 [cl 103.213(2)] [cl 143.213(2)] [cl 103.226(2)] [cl 143.228(2)]。这是一个封闭的历史群体,并非普遍适用的境内通道。
Q002. 家庭平衡测试如何适用,何时被豁免?
测试内容
父母的每一个子女都被归入合资格或不合资格。合资格子女是澳大利亚公民(无论住在哪里),或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其余每一个子女都是不合资格,并被视为居住在海外 [reg 1.05(2)] [reg 1.05(2A)]。父母通过以下两条路径之一即可满足:
- 路径一 —— 至少一半子女合资格:合资格子女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不合资格子女的数量
[reg 1.05(2C)]。 - 路径二 —— 在每一个海外国家中合资格子女都多于不合资格子女:任一海外国家中通常居住的不合资格子女的最大一组,少于合资格子女的数量
[reg 1.05(2D)]。
举例:某父母有两个子女在澳大利亚(合资格),三个子女在海外(不合资格),分别住在三个不同国家、每国一人。路径一不通过,因为二不大于等于三。路径二通过:任一单个国家中不合资格子女的最大一组是一人,少于合资格子女的两人 —— 所以测试满足。
哪些子女计入
这里的"子女"包括父母的子女或继子女,以及父母现任配偶或事实伴侣的子女或继子女 [reg 1.05(1)(a)],因此继子女要计入,重组家庭中主申请人的选择会改变算术结果。有些子女根据排除条款被完全移出计数 [reg 1.05(3)] —— 大致包括:因法院命令、收养或法律作用而脱离父母监护的子女,遭受迫害或人权侵害且无法在别处团聚的子女,以及在难民营登记的子女。下落不明的子女被视为居住在该子女最后已知的通常居住国 [reg 1.05(1)(b)]。
何时被豁免
103 不提供替代性子类 600 的优惠 —— 它唯一的家庭平衡豁免是退休人士群体 [cl 103.213] [cl 103.214],因此普通的 103 申请人,包括持替代性子类 600 签证的人,仍然必须满足该测试。143 则更宽松:143 申请人如果在申请时持有子类 173 签证或替代性子类 600 签证,则被豁免 [cl 143.213] —— 因此从 173 升上来的父母不需要重跑这个测试 —— 143 的退休人士群体同样被豁免 [cl 143.214]。
Q003. 费用与排队如何影响子类之间的选择?
费用
103 是非贡献类:只需缴纳普通申请费。贡献类的 143 与 173 各有一笔高额 second instalment,分别须在相应签证获批前支付:item 1130 的费用在 permanent 143 grant 前支付,item 1221 的费用在 temporary 173 grant 前支付 [Sch 1 item 1130(2)(b)] [Sch 1 item 1221(2)(b)]。在分阶段的 173→143 路径上,贡献类费用分摊到 temporary 与 permanent 两个阶段,而非一次性缴清。金额很大且随时间变动;而且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这三个签证的第一笔 instalment 还按申请人是否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定义见 reg 1.03)签发的有效护照分档 [reg 1.03 def Pacific-regional country] [F2026L00874 Sch 3 items 12, 17, 33-35],因此适用档位和当期 Schedule 1 数字都要在 lodgement 时核对。
排队
Section 85 允许部长以 legislative instrument 设定某一财政年度的最高数量;适用的 determination 达到上限时,section 86 才阻止继续 grant,而尚未获批的 Parent applications 会继续留在队列中,不会因此失效 [MA s 85] [MA s 86]。LIN 26/042 曾设定 2025–26 财政年度的 Parent 与 Contributory Parent 上限,但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废止;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未找到适用于 2026–27 财政年度的 section 85 determination [LIN 26/042 ss 4–6, 8]。Home Affairs 目前仍通过 cap-and-queue 安排管理 Parent applications。适用的 cap 不能阻止授予澳大利亚公民、持有生效 permanent visa 的人,或通常居住于澳洲且其持续居留不受法律所施加时间限制之人的 spouse、de facto partner 或 dependent child 的签证 [MA s 87(1)]。贡献类一侧的处理顺序由一份父母类处理指令设定——那是一份对排队排序的政策文书,而非签证准则,并会不时被替换。
费用与时间的取舍
103 费用较低,但队列更长;贡献类 143(直接申请或经由 173)花费高得多,但队列明显较短。Home Affairs 在 2026 年 7 月 9 日估算,新的 Contributory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15 年,新的 Parent 或 Aged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33 年。这些是当前操作性估算,不是法定期限;依赖这些数字前,请核对 Home Affairs 的最新估算。
Q004. 173 到 143 的分阶段路径如何运作?
分阶段锁定了什么
173 是临时的第一阶段;143 是永久的终点。使用它的显而易见的理由,是把高额的贡献类费用拆成两笔缴纳 —— 但正如境内的 884→864 一样,先走 173 还锁定了两个位置:
- 健康 —— 曾经的 173 持有人在 143 阶段不会再被拿去对照不可豁免的 PIC 4005
[cl 143.226]。 - 家庭单元 —— 被纳入并持有 173 的子女,即使跨过某个年龄档位,仍然是 143 的家庭单元成员
[reg 1.12(5)]。
因此健康脆弱的父母,或有子女临近年龄边界的家庭,先走 173 能获得实实在在的保护。
认定与锁定
143 并不要求申请人在递交时仍然持有 173:"173 持有人"的定义涵盖在过去 28 天内持有过 173 的人,以及部长基于恻隐和迫切理由(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接受的人 [cl 143.111]。另一面则是: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且自上次入境以来任何时候曾持有 173 的,即使 173 已失效,在离境并重新入境前仍被锁定在条文列明的 visa classes。该人只能有效递交对应的 contributory permanent visa、Medical Treatment visa 或 protection visa [reg 2.07AI(1)]。
Q005. 境外申请等待期间需要管理哪些事项?
递交事实与决定事实
一份境外父母类档案要跑很多年,因此需要主动管理。家庭平衡以递交时的事实固定(对于必须满足它的人而言),而担保与担保支持在决定时仍须成立,且可能后期失效。当主申请人或担保人在等待期间去世时,后果要对照具体准则来处理 —— 包括狭窄的 173 担保人去世规则 [cl 143.222A] —— 而不是当作一般的不幸对待。
子女超龄
被纳入的子女只有在其年龄档位持续满足时才仍是家庭单元成员 [reg 1.12(2)]:18 岁以下仅凭关系本身;18 至 22 岁须受抚养于父母,无论是通过财务受养还是通过丧失工作能力 [reg 1.05A];23 岁及以上只能通过丧失工作能力 [reg 1.05A(1)(b)]。已订婚、已婚或处于事实关系的子女,无论年龄一律出局。由于这些档位在相关决定时才被测试,子女可能在漫长的等待中超龄 —— 但在 173→143 路径上,持有 173 的子女会被保留进 143 [reg 1.12(5)]。在一开始就把每个子女的年龄对照可能的时间线做出预估,并在跨过某个边界之前完成他们的体检(这不会影响 age-out)。
Bridging status 取决于申请路径
必须在境外 lodged 并获批的申请本身不会带来澳大利亚 bridging visa,所以在申请待决期间来澳探访的父母必须让独立的 visitor status 持续有效,并在通常情形下于 parent visa grant 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外 [cl 103.411] [cl 143.412] [cl 173.411]。现行 Subclass 143 有一项重要例外:申请时持有 Subclass 173 或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 的申请人可依 clause 143.411 在澳大利亚境内获批;一份在境内有效 lodged、且可在境内获批的 substantive-visa application 可以进入 Bridging Visa A 路径 [cl 143.411] [cl 010.211(2)] [reg 2.07A]。No-further-stay condition 不会阻挡一份真正的境外申请,但除非获豁免,它可以阻止境内路径的有效 lod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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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或时间紧迫,注册移民代理可以评估资格、证据与递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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