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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173 付费父母签证(临时)

付费类临时父母签证的主要签证要点。

签证申请费

费用项目金额
主申请人AUD $4,245
18岁及以上随行申请人AUD $2,125
18岁以下随行申请人AUD $1,065
第二期费用 – 普通申请人AUD $29,130
第二期费用 – 受抚养子女情形AUD $2,095

以上金额以2026年7月1日为准,仅供一般参考。部分新生儿及历史遗留个案存在免缴规则;如可能适用,请核查现行收费规则。递交前以及在任何第二期费用缴费要求之前,请核对现行费用。

申请与批签地点

项目规定
递交申请可在境内或境外
批签通常须在澳大利亚境外
付费父母类新生儿子女可在境内或境外批签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现持 Subclass 870 者持有 870 期间不得递交
曾持 Subclass 870 者须在 870 失效后已离开澳大利亚
既往父母签证申请此前的父母签证申请须已获决定或已撤回

健康要求

类别流要求
主申请人适用健康、品格及其他公共利益标准,包括 PIC 4005
家庭成员随行及非随行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接受健康与品格审查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临时途径这是付费类的临时阶段,其后可衔接 Subclass 143 申请
父母关系主申请人须是已定居 (settled) 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父母
担保人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且在决定时仍然有效;更换担保人可能可行
家庭成员平衡测试申请时须满足
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纳入合并申请

173 阶段没有经济担保 (AoS) 要求;经济担保适用于其后的 Subclass 143 阶段。

签证条件

项目要求
8502可能被施加;请核对批签通知书
8515可能被施加;请核对批签通知书

无强制性附表8条件。

常见问题

Q001. 境外父母类签证有哪些,在哪里获批?

三个境外子类

境外父母类签证不要求申请人是年老父母(aged parent)—— 只要是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的父母,都可以使用 [cl 103.211] [cl 143.211] [cl 173.211]。它们是:子类 103(父母),非贡献类、永久;子类 143(贡献类父母),贡献类、永久;以及子类 173(贡献类父母(临时)),通往 143 的贡献类临时第一阶段。

在境外获批

与境内的年老父母签证不同,这些签证通常在申请人身处澳大利亚境外时获批 [cl 103.411] [cl 143.412] [cl 173.411]。在父母身处澳大利亚境外时递交的申请,不会让父母获得可在澳大利亚境内等待的过桥签证;在这条通常路径上,等待期在境外度过。但这对 143 并非绝对:cl 143.411 允许在申请时持有子类 173 或 substituted 子类 600 签证的 143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获批 [cl 143.411],因此尤其是 173 转 143 的升级,常常在境内作出决定;这类有效的境内 143 申请也可以支持一份 Bridging Visa A 申请,至于是否获批、附加条件及何时生效,须另行确认 [cl 010.211(2)] [reg 2.07A]。这是与 804/864/884 系列最核心的实务区别,也正因如此,想在等待期间待在澳大利亚的父母,需要么具备年老父母身份(境内子类),要么走临时 870 这一桥梁。

狭窄的退休人士境内通道

另有一道针对退休人士群体的境内通道。曾持有子类 405(投资退休)或子类 410(退休)签证、且在 2018 年 5 月 8 日持有该签证(或最后一个实质性签证是该签证)、此后未持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签证、并且身处澳大利亚境内但不在移民清关中的人,可以在境内递交 103 或 143 [Sch 1 item 1124(3)(aaa), (3A)] [Sch 1 item 1130(3)(b), (3A)] 并在境内获批 [cl 103.214] [cl 143.214] [cl 103.411] [cl 143.411]。这一退休人士群体同时被免除家庭平衡(balance of family)与担保支持(assurance of support)要求 [cl 103.213(2)] [cl 143.213(2)] [cl 103.226(2)] [cl 143.228(2)]。这是一个封闭的历史群体,并非普遍适用的境内通道。

Q002. 家庭平衡测试如何适用,何时被豁免?

测试内容

父母的每一个子女都被归入合资格或不合资格。合资格子女是澳大利亚公民(无论住在哪里),或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合资格新西兰公民;其余每一个子女都是不合资格,并被视为居住在海外 [reg 1.05(2)] [reg 1.05(2A)]。父母通过以下两条路径之一即可满足:

  • 路径一 —— 至少一半子女合资格:合资格子女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不合资格子女的数量 [reg 1.05(2C)]
  • 路径二 —— 在每一个海外国家中合资格子女都多于不合资格子女:任一海外国家中通常居住的不合资格子女的最大一组,少于合资格子女的数量 [reg 1.05(2D)]

举例:某父母有两个子女在澳大利亚(合资格),三个子女在海外(不合资格),分别住在三个不同国家、每国一人。路径一不通过,因为二不大于等于三。路径二通过:任一单个国家中不合资格子女的最大一组是一人,少于合资格子女的两人 —— 所以测试满足。

哪些子女计入

这里的"子女"包括父母的子女或继子女,以及父母现任配偶或事实伴侣的子女或继子女 [reg 1.05(1)(a)],因此继子女要计入,重组家庭中主申请人的选择会改变算术结果。有些子女根据排除条款被完全移出计数 [reg 1.05(3)] —— 大致包括:因法院命令、收养或法律作用而脱离父母监护的子女,遭受迫害或人权侵害且无法在别处团聚的子女,以及在难民营登记的子女。下落不明的子女被视为居住在该子女最后已知的通常居住国 [reg 1.05(1)(b)]

何时被豁免

103 不提供替代性子类 600 的优惠 —— 它唯一的家庭平衡豁免是退休人士群体 [cl 103.213] [cl 103.214],因此普通的 103 申请人,包括持替代性子类 600 签证的人,仍然必须满足该测试。143 则更宽松:143 申请人如果在申请时持有子类 173 签证或替代性子类 600 签证,则被豁免 [cl 143.213] —— 因此从 173 升上来的父母不需要重跑这个测试 —— 143 的退休人士群体同样被豁免 [cl 143.214]

Q003. 费用与排队如何影响子类之间的选择?

费用

103 是非贡献类:只需缴纳普通申请费。贡献类的 143 与 173 各有一笔高额 second instalment,分别须在相应签证获批前支付:item 1130 的费用在 permanent 143 grant 前支付,item 1221 的费用在 temporary 173 grant 前支付 [Sch 1 item 1130(2)(b)] [Sch 1 item 1221(2)(b)]。在分阶段的 173→143 路径上,贡献类费用分摊到 temporary 与 permanent 两个阶段,而非一次性缴清。金额很大且随时间变动;而且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这三个签证的第一笔 instalment 还按申请人是否持有 Pacific-regional country(定义见 reg 1.03)签发的有效护照分档 [reg 1.03 def Pacific-regional country] [F2026L00874 Sch 3 items 12, 17, 33-35],因此适用档位和当期 Schedule 1 数字都要在 lodgement 时核对。

排队

Section 85 允许部长以 legislative instrument 设定某一财政年度的最高数量;适用的 determination 达到上限时,section 86 才阻止继续 grant,而尚未获批的 Parent applications 会继续留在队列中,不会因此失效 [MA s 85] [MA s 86]。LIN 26/042 曾设定 2025–26 财政年度的 Parent 与 Contributory Parent 上限,但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废止;截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未找到适用于 2026–27 财政年度的 section 85 determination [LIN 26/042 ss 4–6, 8]。Home Affairs 目前仍通过 cap-and-queue 安排管理 Parent applications。适用的 cap 不能阻止授予澳大利亚公民、持有生效 permanent visa 的人,或通常居住于澳洲且其持续居留不受法律所施加时间限制之人的 spouse、de facto partner 或 dependent child 的签证 [MA s 87(1)]。贡献类一侧的处理顺序由一份父母类处理指令设定——那是一份对排队排序的政策文书,而非签证准则,并会不时被替换。

费用与时间的取舍

103 费用较低,但队列更长;贡献类 143(直接申请或经由 173)花费高得多,但队列明显较短。Home Affairs 在 2026 年 7 月 9 日估算,新的 Contributory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15 年,新的 Parent 或 Aged Parent application 约需 33 年。这些是当前操作性估算,不是法定期限;依赖这些数字前,请核对 Home Affairs 的最新估算。

Q004. 173 到 143 的分阶段路径如何运作?

分阶段锁定了什么

173 是临时的第一阶段;143 是永久的终点。使用它的显而易见的理由,是把高额的贡献类费用拆成两笔缴纳 —— 但正如境内的 884→864 一样,先走 173 还锁定了两个位置:

  • 健康 —— 曾经的 173 持有人在 143 阶段不会再被拿去对照不可豁免的 PIC 4005[cl 143.226]
  • 家庭单元 —— 被纳入并持有 173 的子女,即使跨过某个年龄档位,仍然是 143 的家庭单元成员 [reg 1.12(5)]

因此健康脆弱的父母,或有子女临近年龄边界的家庭,先走 173 能获得实实在在的保护。

认定与锁定

143 并不要求申请人在递交时仍然持有 173:"173 持有人"的定义涵盖在过去 28 天内持有过 173 的人,以及部长基于恻隐和迫切理由(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接受的人 [cl 143.111]。另一面则是: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且自上次入境以来任何时候曾持有 173 的,即使 173 已失效,在离境并重新入境前仍被锁定在条文列明的 visa classes。该人只能有效递交对应的 contributory permanent visa、Medical Treatment visa 或 protection visa [reg 2.07AI(1)]

Q005. 境外申请等待期间需要管理哪些事项?

递交事实与决定事实

一份境外父母类档案要跑很多年,因此需要主动管理。家庭平衡以递交时的事实固定(对于必须满足它的人而言),而担保与担保支持在决定时仍须成立,且可能后期失效。当主申请人或担保人在等待期间去世时,后果要对照具体准则来处理 —— 包括狭窄的 173 担保人去世规则 [cl 143.222A] —— 而不是当作一般的不幸对待。

子女超龄

被纳入的子女只有在其年龄档位持续满足时才仍是家庭单元成员 [reg 1.12(2)]:18 岁以下仅凭关系本身;18 至 22 岁须受抚养于父母,无论是通过财务受养还是通过丧失工作能力 [reg 1.05A];23 岁及以上只能通过丧失工作能力 [reg 1.05A(1)(b)]。已订婚、已婚或处于事实关系的子女,无论年龄一律出局。由于这些档位在相关决定时才被测试,子女可能在漫长的等待中超龄 —— 但在 173→143 路径上,持有 173 的子女会被保留进 143 [reg 1.12(5)]。在一开始就把每个子女的年龄对照可能的时间线做出预估,并在跨过某个边界之前完成他们的体检(这不会影响 age-out)。

Bridging status 取决于申请路径

必须在境外 lodged 并获批的申请本身不会带来澳大利亚 bridging visa,所以在申请待决期间来澳探访的父母必须让独立的 visitor status 持续有效,并在通常情形下于 parent visa grant 时身处澳大利亚境外 [cl 103.411] [cl 143.412] [cl 173.411]。现行 Subclass 143 有一项重要例外:申请时持有 Subclass 173 或 substituted Subclass 600 visa 的申请人可依 clause 143.411 在澳大利亚境内获批;一份在境内有效 lodged、且可在境内获批的 substantive-visa application 可以进入 Bridging Visa A 路径 [cl 143.411] [cl 010.211(2)] [reg 2.07A]。No-further-stay condition 不会阻挡一份真正的境外申请,但除非获豁免,它可以阻止境内路径的有效 lod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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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Visa Solutions Pty Ltd — 注册移民代理: Youbin Zhang (MARN 2519145), Chongxiao Ju (MARN 2518719). 本页仅提供一般信息,不考虑您的全部个人情况,也不构成针对个人的移民建议或法律建议。阅读本页不构成代理与客户关系。费用与规定以 2026年7月1日 为准,递交前请核对澳大利亚内政部现行要求。如与英文版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参见免责声明